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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3从一起纠纷看政府采购办的法律定位我国从1 996年开始由部分省、市试行政府采购制度,到现在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普遍开展政府采购,虽然实行的时间很短,但人们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开始认识不够到现在采购量大增的发展过程。财政部近日印发的《2012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明确指出,今年将着力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规模。专家认为,今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或将超1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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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9试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认定南通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自2001年开始使用专利技术生产麻虾酱,并在投放市场的产品上一直使用“海安麻虾酱”名称。由于该产品质量优良,以及周到的售后服务,再加上公司在产品投放市场后的大量广告宣传,使得该产品在南通及周边地区的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该产品在海安城乡和南通地区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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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1从一起案例探讨家庭暴力取证技巧从一起案例探讨家庭暴力取证技巧 ――王颖 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所作出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实中,深受其害的往往是妇女或儿童,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有11.2%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14.6%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这一现状与我国传统男权文化、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以及日益增大的社会压力等因素不无关系,其危害性更是不言自明。笔者现结合下面一则案例,对家庭暴力案件取证技巧进行简要提示,希望对有类似遭遇的受害者能有帮助。 一、基本案情 2007年7月9日,张女士与房某登记结婚。起初,二人生活平静而充实。但没过多久,房某就凶相毕露,稍有不满就对张女士施以拳脚。张女士为维系这段婚姻,始终委曲求全、忍气吞声。但房某却不思悔改,对张女士殴打如同家常便饭。2011年8月,张女士实在忍无可忍,将房某诉至法院,以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要求解除二人婚姻关系。法院庭审过程中,原告张女士向法庭提交了被房某殴打之后自行拍摄的伤情照片及医院病历、医疗费单据,房谋却狡辩其从未实施过家庭暴力。最终,法院以家庭暴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案情评析 单纯的从案情来看,本案并无蹊跷复杂之处。但其结果却折射出了我国司法环境对家庭暴力受害群体保护制度的缺失,以及受害者淡薄的自我救助理念。这一判决结果导致张女士还要忍受至少六个月的精神痛苦,甚至是肉体折磨。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但回过头来分析本案判决其实并未失公允。因为,张女士向法庭所提交的两份证据本身证明效力就比较低,未能满足证据的关联性要求。首先,单纯的照片并不能证明伤情和家庭暴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不能证明这些伤是房谋殴打所致。而医院病历及单据也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因为病历只是医生根据病人单方口述而记载的。尽管经办法官对张女士的遭遇表示了同情,但却爱莫能助,只能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证据情况判决张女士败诉。 三、救济途径 笔者暂且不论我国家庭暴力救济渠道单一、立法薄弱等体制性障碍,仅结合当前司法环境,从实务角度提示受害者如何通过取证掌握庭审主动权,尽快从畸形婚姻中解脱出来: 首先,报警并及时向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提出鉴定申请。 警方一旦接到报警,必定出警。理论上讲,其出警记录及调查笔录便成为最好的证据,且证明力较高,高于一般证据。但现实中,警方到现场后往往只形成简单的出警记录,对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及过程很少做详细调查笔录,单凭出警记录根本反应不出来家庭暴力的事实。即使有调查笔录,烟台地区大部分派出所是不对受害者本人公开这些资料的。律师去调阅,也只能摘抄,不能复制。那么就只能申请法院来派出所调阅,可由于基层法院办案压力较大,通常法官都不愿意受理这样的申请。至此,警方所留存的资料的效力仅停留在书面上。 直至2007年底,烟台市公安局和烟台市妇联联合成立了烟台市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受害者在报警并接到警方出警后,可结合伤情轻重,申请进入普通人身伤害的鉴定程序,这非常有利于受伤证据的快速保留。该中心将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摧残、虐待等行为造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鉴定书,为调处家庭暴力伤害事件提供依据。 其次,及时就医,并保留医院病历记载及医疗费单据。尽管这一证据不能单独发挥效力,但病历本上记载的伤势、验伤的日期、费用单据,与警方的记录相吻合,证明力就可大增。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如果过错方的行为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将这些单据作为日后索赔的依据。 此外,家庭暴力受害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妇联投诉,妇联对于家庭暴力一直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只要及时投诉,妇联接诉后会认真记录,积极协调处理,也会为日后的诉讼出具相关的证明。 四、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单元,安宁、和睦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但如果家庭中的弱势一方如果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痛苦,就要果断的采取措施,巧妙理智的取得证据,这样才能扭转被动局面,实现自我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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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9这24万元借款究竟该不该还?2008年4月5日,烟台市民周某借给朋友吴某现金24万元,由周某书写了借条主文,吴某在末尾签名。此前的几次借款,双方均用这种方式形成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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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7原告居间报酬请求与法无据2010年9月7日,原告滕某与河北省隆化某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将隆化某公司下属铅锌矿转让给招远某公司,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约定转让价达到1.7亿元人民币,隆化某公司付给滕某人民币500万元;如转让价达1.65亿元,则付300万元。如交易不成,原告滕某费用自负。期间,隆化某公司与招远某公司达成铅锌矿转让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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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9浅谈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风险与防范合同,也称为契约,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法,是双方合意的的体现。在社会发展的今天,合同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社会化生产的环节,而专业化生产又是降低产品成本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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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8为单位利益而个人决定行贿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胡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承接装潢工程,向发包单位某饭店董事长李某许诺按照工程款10%给予李某回扣、好处费。双方随后签订合同。期间,胡某先后九次送给李某共31万元人民币,装饰公司承接了该饭店四项装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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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0索赔—渤海溢油事故后的重头戏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已过去四个月,经过舆情的发酵,溢油事件的各种情况不断公布于众,事件的真情逐步的浮出水面。从媒体的报道和国家海洋局通报的情况来看,本次溢油污染已经形成了对油田周边海域的巨大污染损害。在舆论的高压下,国家海洋局已责令康菲石油停产,溢油的堵漏也进入尾声,但关于溢油污染的索赔却毫无头绪。虽然国家海洋局高调的选聘律师,以罕见的强硬态度表示,将对康菲石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康菲石油也宣布成立渤海溢油污染赔偿基金,但迄今为止,这一些都没有了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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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4以锦湖轮胎事件为例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锦湖轮胎事件提示我们,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尚待完善。召回制度对于预防和消除缺陷产品对公民人身财产的损害具有重要而独特的功能。我国应制订缺陷产品召回的一般性法律,规定有关原则、程序并明确缺陷产品概念,明确责任主体及主管部门,加强法律制裁力度特别是应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