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防范双重劳动关系
——董麒 律师
[摘要]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及以上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用工关系,即可认定为双重劳动关系。目前司法部门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持认可的态度,企业录用的人员如果存在其他的劳动关系,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多潜在的风险,因此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出现双重劳动关系。
[关键词]劳动争议 双重劳动关系
所谓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具有两个或多个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产物,在司法认定方面也经历了从不认可到认可的过程。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劳动法》对双重劳动关系未明确禁止,但持不提倡的态度,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当时对双重劳动关系是不予认可的。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默认了双重劳动关系,赋予用人单位在发现双重劳动关系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留给了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法律空间,即劳动者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未造成严重影响或本单位未要求改正的情况下,可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规定:“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该规定肯定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没有规定适用的时间效力,对于司法解释实施之前存在的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未明确。会议认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所列情形均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但该司法解释实施之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均应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双重劳动关系。”至此,双重劳动关系正式被司法部门所认可。
企业聘用具有双重劳动关系人员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聘用的人员是企业急需的专业人才,有的是为了用工方便或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有的是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聘用了该类人员,等等。但不论是出于哪种原因,企业聘用了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员,必将在人员管理、员工忠诚度、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社会保险缴纳、工伤等方面给企业带来很多潜在的风险,其弊大于利,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出现双重劳动关系,在不得不聘用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用工风险。
企业应该如何防范双重劳动关系呢?笔者认为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不招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首先在招聘时要认真审查应聘人员的工作简历、原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等资料。其次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最好到社会保险部门查询拟聘用人员的保险缴纳情况或要求拟聘用人员书面承诺提供其保险缴纳证明,还应当让拟聘用人员书面承诺其不存在其他劳动关系。
2、由于目前司法部门的审判与行政部门的操作存在脱节,比如行政部门暂时不允许多重缴纳社保、公积金、工伤保险等,在没有出台新的政策的情况下,对于聘用双重劳动关系人员、却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企业,无法避免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发生工伤时,该类企业将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应当不聘用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员,同时一旦发现企业中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应当立即处理,只保留一个劳动关系,不能拖延。
3、在遇到企业急需的专业型优秀人才而必须要录用时,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外,另行签订有关勤勉劳动、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和保护商业秘密相关的书面协议,避免产生纠纷后企业处于被动地位。
4、对于聘用非全日制员工的企业,要调查了解员工其他工作的情况,并保证后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影响先建立劳动关系的履行。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双重劳动关系必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但在目前阶段,企业在聘用人员时,应当避免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