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探讨家庭暴力取证技巧
――王颖 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所作出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实中,深受其害的往往是妇女或儿童,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有11.2%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14.6%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这一现状与我国传统男权文化、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以及日益增大的社会压力等因素不无关系,其危害性更是不言自明。笔者现结合下面一则案例,对家庭暴力案件取证技巧进行简要提示,希望对有类似遭遇的受害者能有帮助。
一、基本案情
2007年7月9日,张女士与房某登记结婚。起初,二人生活平静而充实。但没过多久,房某就凶相毕露,稍有不满就对张女士施以拳脚。张女士为维系这段婚姻,始终委曲求全、忍气吞声。但房某却不思悔改,对张女士殴打如同家常便饭。2011年8月,张女士实在忍无可忍,将房某诉至法院,以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要求解除二人婚姻关系。法院庭审过程中,原告张女士向法庭提交了被房某殴打之后自行拍摄的伤情照片及医院病历、医疗费单据,房谋却狡辩其从未实施过家庭暴力。最终,法院以家庭暴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案情评析
单纯的从案情来看,本案并无蹊跷复杂之处。但其结果却折射出了我国司法环境对家庭暴力受害群体保护制度的缺失,以及受害者淡薄的自我救助理念。这一判决结果导致张女士还要忍受至少六个月的精神痛苦,甚至是肉体折磨。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但回过头来分析本案判决其实并未失公允。因为,张女士向法庭所提交的两份证据本身证明效力就比较低,未能满足证据的关联性要求。首先,单纯的照片并不能证明伤情和家庭暴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不能证明这些伤是房谋殴打所致。而医院病历及单据也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因为病历只是医生根据病人单方口述而记载的。尽管经办法官对张女士的遭遇表示了同情,但却爱莫能助,只能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证据情况判决张女士败诉。
三、救济途径
笔者暂且不论我国家庭暴力救济渠道单一、立法薄弱等体制性障碍,仅结合当前司法环境,从实务角度提示受害者如何通过取证掌握庭审主动权,尽快从畸形婚姻中解脱出来:
首先,报警并及时向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提出鉴定申请。
警方一旦接到报警,必定出警。理论上讲,其出警记录及调查笔录便成为最好的证据,且证明力较高,高于一般证据。但现实中,警方到现场后往往只形成简单的出警记录,对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及过程很少做详细调查笔录,单凭出警记录根本反应不出来家庭暴力的事实。即使有调查笔录,烟台地区大部分派出所是不对受害者本人公开这些资料的。律师去调阅,也只能摘抄,不能复制。那么就只能申请法院来派出所调阅,可由于基层法院办案压力较大,通常法官都不愿意受理这样的申请。至此,警方所留存的资料的效力仅停留在书面上。
直至2007年底,烟台市公安局和烟台市妇联联合成立了烟台市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受害者在报警并接到警方出警后,可结合伤情轻重,申请进入普通人身伤害的鉴定程序,这非常有利于受伤证据的快速保留。该中心将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摧残、虐待等行为造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鉴定书,为调处家庭暴力伤害事件提供依据。
其次,及时就医,并保留医院病历记载及医疗费单据。尽管这一证据不能单独发挥效力,但病历本上记载的伤势、验伤的日期、费用单据,与警方的记录相吻合,证明力就可大增。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如果过错方的行为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将这些单据作为日后索赔的依据。
此外,家庭暴力受害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妇联投诉,妇联对于家庭暴力一直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只要及时投诉,妇联接诉后会认真记录,积极协调处理,也会为日后的诉讼出具相关的证明。
四、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单元,安宁、和睦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但如果家庭中的弱势一方如果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痛苦,就要果断的采取措施,巧妙理智的取得证据,这样才能扭转被动局面,实现自我救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