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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居间报酬请求与法无据

201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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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居间报酬请求与法无据

——王毅 律师

 

案情简介:

201097日,原告滕某与河北省隆化某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将隆化某公司下属铅锌矿转让给招远某公司,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约定转让价达到1.7亿元人民币,隆化某公司付给滕某人民币500万元;如转让价达1.65亿元,则付300万元。如交易不成,原告滕某费用自负。期间,隆化某公司与招远某公司达成铅锌矿转让框架协议。同年1225日,隆化某公司与招远某公司双方因探矿权转让事宜无法达成正式协议,故解除了框架协议。2011118日,隆化某公司向滕某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并附与招远某公司的解除协议。同年129日,招远某公司与隆化某公司股东韩某、韩某某、陈某经友好协商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股权转让价为1.7亿元。21日,双方又协商签订了新的《股权转让合同》,转让价值最终确认为1.6亿元人民币。滕某获悉后,向隆化公司三股东索要居间报酬未果,遂于同年48日,向招远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韩某三股东向其支付居间报酬300万元。法院向韩某三被告发出传票,确定于722日上午开庭审理本案。三被告在当地律师推荐下到本所聘请笔者打这场官司。法院开庭时,原告又当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200万元。对此,本律师当庭以一审法院超标的为由而提出了管辖异议,招远市人民法院只好休庭。接着,本律师向烟台中级法院反映了本案有关情况,中院通知招远法院将此案移至中院审理。913日上午,烟台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本律师据理力争,坚持原告起诉三被告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同年112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居间合同,原告是与隆化某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与三被告之间未有居间合同,韩某是隆化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居间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原告以韩某等三人为被告,其起诉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滕某对被告韩某、韩某某、陈某的起诉。三被告收到法院的裁定,对本律师依法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非常高兴,纷纷来电致谢。

笔者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并无居间合同关系

原告诉称:“201097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居间合同一份”,因此,主张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却是原告与河北省隆化县某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对此合同,原告代理人解释为虽然甲方是隆化某公司。但是,最后签字是韩某,故韩某是代表个人。又因为韩某是控股股东,故他的行为就是二、三被告的意思真实表示,应认定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居间合同。对此,本律师有异议。201097日的居间合同,是隆化县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韩某是法定代表人,他是代表公司的法人行为,也就是说滕某与隆化县某公司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据招远某公司2011625日证明:我公司与韩某、陈某、韩某某签订股权协议时,在合同协商、签定过程中,没有任何中介人参与居间介绍协商。由此足以证明:原告与三被告之间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而原告提供不出与三被告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谁主张权利,就负有举证义务。因此,既然原告不能举证,故其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二、原告与隆化县某公司的居间合同已解除

2010830日,隆化县某公司与招远市某公司签订了《河北隆化某铅锌矿矿权转让框架协议书》,该协议对矿权转让达成共识,但对转让价格未确定。201097日,原告与隆化某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双方约定如隆化某公司下属的某铅锌矿转让价达到1.7亿元人民币,则隆化某公司付给原告500万元(税后),转让价达1.65亿元,则给原告300万元。然而,因隆化某公司的采矿权证尚未办下来,故招远市某公司认为收购某铅锌矿风险太大,故与隆化某公司协商于20101225日解除了协议。隆化某公司遂于2011118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本律师认为,基于招远某公司与隆化某公司关于《某铅锌矿矿权转让框架协议书》已解除,故隆化某公司与原告约定的居间目标不能实现了,所以双方的居间合同也因此而终止了,双方再无权利义务关系了。

三、原告向三被告主张居间报酬无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供出与三被告的居间合同。因此,其向三被告主张居间报酬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原告向法庭主张三被告向招远某公司转让股权成立,则应支付报酬500万元与法相悖。除了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外,三被告与招远某公司在2011129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为1.7亿元。此后,双方经友好协商于21日又签订了新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值最终确定为1.6亿元。转让价值包括的资产有某铅锌矿、矿权、两个选厂、28.3亩集体土地及房屋、机器设备等,而矿权仅评估了1.4亿多元。退一步讲,假若原、被告之间存在居间合同,那么居间目标也未达到。依据合同约定,被告也不应向原告支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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