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保护新标杆!
从“万寿斋”案看商标制度如何尊重商业历史
曲延兴律师
当手握合法注册商标,却在侵权诉讼中接连败诉,很多企业主都会陷入困惑:知识产权的“注册在先”原则为何失效?上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万寿斋饮食店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以商标权人败诉告终。这起横跨数十年商业传承的知识产权纠纷,不仅厘清了“注册在先”与“在先使用”的权利边界,更给法律从业者、企业主及职场人敲响了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的警钟。本文将结合裁判文书与专业分析,拆解案件核心争议,提炼实操性维权与避险指南。
一、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在于平衡市场秩序与商业传承,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非绝对排他权利。在满足“经营连续性 + 市场认知稳定性”的前提下,企业基于历史传承形成的字号在先使用权利,可对抗在后注册商标的侵权主张;认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在于商品与服务的类别区分、相关公众是否产生混淆误认,法院对商标权的扩张使用持审慎态度,禁止以商标权改写合法商业历史。
二、基本案情
(一)权利主体与商标背景
原告上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系第987297号“
” 图文注册商标权利人,文字部分为“万寿斋”,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商品(含饺子、小包子、糕点等),有效期至2027年4月20日。该商标于1997年核准注册,经两次转让后,食品公司于2017年9月受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其产品通过京东、盒马等平台销售预包装食品,无线下门店。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万寿斋饮食店(以下简称“饮食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某,其经营的山阴路123号店铺最早可追溯至1949年,陈某创立时即使用“万寿斋”字号经营糕团点心。历经公私合营、企业改制,2002年杨某之夫胡某受让该店铺,同年10月登记注册 “上海市虹口区万寿斋饮食店”,持续经营葱油拌面、小笼包等现制餐饮服务,兼具堂食与外卖业务,曾获“上海名特菜点”“大众点评必吃榜”等荣誉。
(二)侵权主张与抗辩理由
食品公司主张饮食店在店铺招牌、菜单、员工服装及大众点评平台等多处使用“万寿斋”相关标识,销售与商标核定商品类似的馄饨、小包子等,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认为饮食店将“万寿斋”作为字号注册使用,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停止侵权、赔偿814088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饮食店抗辩:其使用“万寿斋”字号始于1949年,早于涉案商标注册时间,享有在先权利;食品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预包装食品与自身提供的第43类餐饮服务存在本质区别,不构成类似;自身经营具有历史传承性,无攀附恶意,且食品公司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三、争议焦点
1.饮食店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成立?
2.饮食店对“万寿斋”标识是否享有在先权利?
3.饮食店使用“万寿斋”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4.饮食店注册使用“万寿斋”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法院认定
(一)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害商标权诉讼时效为三年,但侵权行为持续的,在商标有效期内,法院应支持停止侵权主张。本案中,食品公司起诉时,饮食店的标识使用行为仍在持续,且涉案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故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
(二)饮食店享有在先权利
法院参照“商标在先使用”规则审查字号在先权利,认定:
1.山阴路123号店铺自1949年起持续使用“万寿斋”字号,有上海市档案馆多份档案佐证,具有历史连续性;
2.2002年胡某受让的店铺与历史上的“吉祥合作食堂万寿斋点心门市部”存在传承关系,饮食店承继了该字号的商誉;
3.食品公司出具的《商标情况说明》亦认可饮食店的历史使用事实;
4.饮食店线上外卖业务系线下餐饮服务的延伸,未超出原使用范围,其字号使用具有稳定性与市场认可度。
(三)不构成商标侵权
1.商品与服务类别区分。涉案商标核定的第30类预包装食品,以批量化生产、线上线下零售为主要销售模式;饮食店提供的第43类餐饮服务,核心是“现做现卖”的堂食与外卖,二者在生产方式、销售渠道、消费场景上差异显著;
2.混淆误认判断。相关公众能够清晰区分预包装食品与现制餐饮服务的来源,饮食店数十年经营形成的市场认知与食品公司的商标使用场景无重叠,不易产生混淆;
3.标识近似的例外。虽饮食店部分标识与涉案商标文字繁简体近似,但因商品与服务类别不类似,不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四)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解释,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需以商标“有一定影响”为前提。饮食店2002年注册成立时,涉案商标尚未形成足够市场知名度;饮食店使用“万寿斋”字号系基于历史传承,具有合理理由,无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且其经营行为已与相关公众建立稳定联系,不构成混淆性不正当竞争。
五、裁判结果
一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食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律师分析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逻辑:平衡而非绝对排他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原则”—— 商标“注册在先”并非绝对优势,法律同时保护具有历史连续性、市场稳定性的在先使用行为。这一裁判逻辑避免了商标权人利用注册优势“清场”市场,维护了既定商业秩序与历史传承,彰显了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
(二)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指南
1、商标布局。注册前需全面检索字号在先使用情况,尤其针对餐饮、食品等传统行业,避免与具有历史传承的字号冲突;同时应根据经营范围,同步注册商品类(第30类)与服务类(第43类)商标,构建全类别保护体系。
2、在先使用证据留存。对于长期经营的字号,需妥善保管工商档案、行业协会证明、媒体报道、荣誉证书等材料,证明使用的连续性与市场知名度,为潜在纠纷中的在先权利抗辩提供支撑。
3、经营边界厘清。明确自身商品或服务类别,避免超出核定范围使用商标;若与他人权利存在交叉,应通过合理避让、签订许可协议等方式化解风险,切勿擅自突出使用可能引发混淆的标识。
4、维权策略选择。权利受侵害时,应先核实对方是否存在在先使用、商品服务是否类似等核心事实,避免盲目起诉;维权时需固定侵权标识使用、混淆事实等关键证据,合理主张赔偿数额,降低维权成本。
(三)权利救济的关键要点
1、诉讼时效把握。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若侵权行为持续,应在商标有效期内及时起诉,避免丧失胜诉权。
2、混淆事实举证。主张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需重点举证“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可通过消费者调查、媒体报道误认案例、市场混淆实际情况等证据强化主张。
3、在先权利抗辩运用。若面临商标侵权指控,可从“使用时间早于商标注册、使用具有连续性、未超出原使用范围”三个维度主张在先权利,提交完整的历史经营档案与市场认知证据。
结语
本案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典型裁判范例,既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指引,也为企业主、职场人敲响了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的警钟。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唯有精准把握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与逻辑,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
本文由专业知识产权团队整理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