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同意书未明确风险,医院被判担责30%!
医疗纠纷中“知情同意”的边界在哪?
曲延兴律师
医疗纠纷的爆发往往始于细节疏漏,而“知情同意”作为医患沟通的核心环节,既是保障患者知情权的法定要求,也是医疗机构规避侵权风险的关键防线。赵某婷、梁某与某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24)鲁0202民初7918号),案件中医疗机构因手术同意书未明确告知特定风险,最终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文将通过拆解这起典型医疗纠纷案例,解析“知情同意”的司法认定标准,为法律从业者提供裁判思路,为医务工作者梳理风险防控要点,也为患者明确维权路径。
一、裁判要旨
1.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等特殊治疗时,不仅需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还应明确、具体告知诊疗风险及替代医疗方案,笼统表述“可能出现相关并发症”不足以满足法定说明义务。
2.医疗纠纷中,病历资料作为核心证据,其完整性、规范性直接影响过错认定,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填写关键诊疗记录的,可能被推定存在过错。
3.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综合判断,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纳需审查程序合法性与依据充分性,并非机械套用过错参与度数值。
二、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婷因“右侧乳房肿块”前往被告某医院就诊,经检查后诊断为“右侧乳腺纤维瘤”,医院建议实施“右侧乳腺纤维瘤切除术”。术前,医院向赵某婷出具《手术同意书》,其中“手术风险” 部分载明“可能出现出血、感染、神经损伤等并发症”,未具体说明与涉案手术直接相关的“乳腺导管损伤”风险及后续影响。赵某婷在同意书上签字后,医院为其实施了手术。
术后一个月,赵某婷出现右侧乳房溢液、胀痛等症状,前往多家医院复诊,诊断为“右侧乳腺导管损伤”,经治疗后仍存在一定功能影响。赵某婷认为,医院在手术前未告知该特定风险,导致其丧失选择替代治疗方案的权利,且手术操作存在不当,故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医院辩称,涉案手术符合诊疗规范,《手术同意书》已明确告知常见并发症,赵某婷术后出现的乳腺导管损伤属于手术固有风险,与医院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经赵某婷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未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赵某婷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 20%-40%;同时,医院病历中未完整记录手术操作细节,无法充分证明诊疗行为的规范性。
三、争议焦点
1.被告医院的术前风险告知是否符合医疗纠纷相关法律规定的说明义务要求?
2.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赵某婷的乳腺导管损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若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应如何确定?
四、法院认定
1.关于告知义务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特殊治疗需明确告知风险及替代方案。本案中,《手术同意书》对风险的描述过于笼统,未针对“乳腺导管损伤”这一与手术直接相关的特定风险进行明确说明,导致赵某婷未能充分知晓诊疗风险并作出合理选择,医院未尽到法定说明义务。
2.关于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法院予以采纳。结合手术记录不完整、术后复诊记录等证据,能够认定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未充分告知风险 + 手术操作记录不规范)与赵某婷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关于责任比例。综合考虑医院的过错程度、诊疗行为的专业性、赵某婷自身病情特点及手术固有风险等因素,法院未机械采纳鉴定意见的过错参与度范围,而是酌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五、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等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婷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按总损失18万余元的30%计算);
2.驳回原告赵某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分析
(一)对医务工作者:医疗纠纷风险防控的3个关键要点
1、规范履行告知义务,避免“笼统化”表述。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等诊疗活动时,需结合患者具体病情,逐项列明特定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及风险后果,而非仅罗列通用并发症。建议采用“具体风险 + 发生概率 + 应对措施”的表述方式,确保患者充分知情,同时留存书面告知记录及患者签字凭证。
2、完善病历资料管理,保障“完整性”与“规范性”。病历作为医疗纠纷中的核心证据,需及时、准确、完整记录诊疗全过程,包括术前讨论记录、手术操作细节、术后观察记录等。尤其注意避免遗漏关键诊疗步骤,确需修改病历的,应按规定保留修改痕迹,防止因病历瑕疵被推定存在过错。
3、建立医疗风险预判机制。针对高风险诊疗项目,术前应组织多学科会诊,制定风险应对预案;术后加强患者随访,及时发现并处理不良后果,降低损害扩大风险。同时,严格执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保险机制分担医疗风险。
(二)对患者:医疗纠纷维权的4个实操步骤
1、固定核心证据,奠定维权基础。发生疑似医疗损害后,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印或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手术同意书、检验报告等病历资料,必要时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疑似引发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如药品、医疗器械)。
2、合理选择维权途径,提高维权效率。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双方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诉讼。建议优先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纠纷,若赔偿金额较大或分歧明显,可在证据固定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及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3、明确鉴定申请时机,确保鉴定科学性。医疗损害鉴定是认定医疗机构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关键,建议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避免自行委托鉴定导致意见不被采信。申请鉴定时需重点说明医疗机构存在的具体过错情形(如未履行告知义务、诊疗操作不当等)。
4、主张赔偿需“有理有据”。赔偿项目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若构成伤残)等,需提供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确保赔偿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三)对法律从业者:案件办理的2个核心思路
1、聚焦过错认定要点。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需重点审查医疗机构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诊疗行为是否符合临床指南及操作规范、病历资料是否完整规范等核心要素,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综合判断过错程度。
2、精准把握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医疗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需区分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既要尊重司法鉴定的专业意见,又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患者自身基础疾病、诊疗行为的必要性等),合理确定过错参与度及赔偿责任比例。
医疗纠纷的本质是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而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的关键在于“依法行医”与“理性维权”的有机结合。医务工作者以规范诊疗行为筑牢风险防线,患者以合法途径主张自身权益,方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本文由专业医疗纠纷团队整理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