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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梗误诊为胃病致患者死亡!医院被判担30%,误诊延误救治的责任划分与维权指南

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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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梗误诊为胃病致患者死亡!医院被判担30%,

误诊延误救治的责任划分与维权指南

曲延兴律师

 

当急性心肌梗死以“腹胀”为伪装,当三级医院的三次诊疗错失救治良机,一场悲剧背后,是医疗纠纷中过错认定、责任划分与权利救济的典型命题。在医疗行为日益复杂的当下,患者如何在诊疗失误后维护自身权益?医疗机构又该如何规避履职风险?本文结合一起震惊医疗与法律界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从裁判要旨到维权实操,为法律从业者、医务工作者及广大患者提供全景式参考。

一、裁判要旨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误诊、漏诊、治疗操作不规范等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医疗纠纷中,过错参与度的认定需结合医疗机构资质、诊疗行为过错程度、患者自身病情特点等综合判断,即使鉴定意见建议过错比例为10%-20%,法院仍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整至合理比例。患者及其近亲属在医疗纠纷中应依法行使尸检申请、鉴定申请等权利,医疗机构需严格履行知情告知、规范诊疗义务,避免因程序瑕疵或履职不当扩大责任。

二、基本案情

2021年9月30日22时许,石某某因“腹胀”前往龙口市XX医院急诊就诊,医务人员仅通过腹部按压检查,诊断其为“胃病”,给予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口服并建议服用吗丁啉后,让石某某回家。次日6时45分,石某某因症状未缓解再次急诊就诊,医院行上腹部CT检查后,仍诊断为消化系统疾病,建议其上班后到消化门诊就诊。当日上午,石某某在消化门诊完成血液化验,11时20分家属持化验结果到心内科会诊,经心电图检查才确诊为急性下壁心肌梗死。12时许,石某某入心内科行PCI手术,15时术毕,16时18分突发意识障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45分死亡,实际住院1天,个人支付医疗费8254.75元。

石某某死亡后,其近亲属(原告邢某、石某1、石某2)不同意尸检。烟台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案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误诊、术中抗凝药物使用不规范、操作不当等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建议为10%-20%。原告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医院过错严重,应承担更高比例责任,被告医院则辩称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患者死因不明系家属拒绝尸检所致,应减轻医院责任。

三、争议焦点

1.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石某某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医疗纠纷中过错参与度的认定标准,鉴定意见建议的10%-20%比例是否应作为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

3.患者家属拒绝尸检的行为是否影响责任认定,医院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数额及依据。

四、法院认定

1.关于诊疗过错与因果关系。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作为三级乙等公立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 未预见到急性心肌梗死可能表现为消化道症状,未及时行心电图、心肌酶谱等辅助检查,导致误诊漏诊,延误最佳救治时机;术中存在抗凝药物使用不规范、操作不当等情形,上述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关于过错参与度与责任比例。虽鉴定意见建议原因力为10%-20%,但考虑到心梗救治的时效性、医院的专业资质与过错程度,结合患者自身病情不典型、室间隔穿孔为急性心梗固有并发症等因素,综合确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关于尸检的影响。患者家属拒绝尸检导致确切死因无法明确,存在一定过错,但医院的诊疗过错在先且已被鉴定确认,故不能以此为由免除或显著减轻医院责任。

4.关于损失认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项目及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结合医院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五、裁判结果

1.被告龙口市XX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9700.52元(总损失499001.75 元×3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 元、鉴定费3600元,合计183300.52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分析

(一)医疗机构的风险规避要点

1、强化症状鉴别诊断能力,防范“非典型表现”误诊风险。急性心肌梗死、脑出血等重症可能以消化道症状、神经症状等非典型形式呈现,医疗机构尤其是急诊科室,应建立“重症排查思维”,对中老年患者、有基础病史患者的不典型症状,及时完善心电图、影像学、实验室等必要检查,避免仅凭经验诊断。本案中,医院三次诊疗均未排查心梗相关指标,成为过错认定的核心依据。

2、严格遵循诊疗规范,规范医疗文书记录。医疗纠纷中,诊疗行为的合规性需通过病历、医嘱、收费记录等证据证实。本案中,医院虽主张抗凝药物使用符合指南,但因未记载负荷剂量、静滴剂量及监测数据,被认定为使用不规范。医疗机构应强化病历书写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诊疗行为全程可追溯。

3、全面履行知情告知义务,保障患方选择权。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应就病情风险、检查项目、治疗方案、尸检建议等关键事项向患方充分告知并留存书面证据。本案中,医院已履行尸检告知义务,虽未免除责任,但为自身抗辩提供了有效依据。

4、重视医疗损害鉴定的预判与应对。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意见是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医疗机构在诊疗出现争议时,应及时梳理诊疗流程,固定合规证据,主动参与鉴定程序,就诊疗行为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充分说明,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过错比例被高估。

(二)患者及近亲属的维权指南

1、及时固定诊疗证据,为维权奠定基础。患者就诊时应妥善保管门诊病历、住院病案、检查报告、缴费票据等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依法申请封存病历,避免证据被篡改或遗失。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病历、鉴定报告等证据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

2、合理行使鉴定申请权,明确过错与因果关系。医疗纠纷具有高度专业性,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判断需依赖专业鉴定。患者可在诉讼中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明确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为责任划分提供依据。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提供充分反驳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

3、正确对待尸检义务,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维权。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48小时内(具备冻存条件的7日内)申请尸检。本案中,原告拒绝尸检导致确切死因无法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责任认定的精准性。患者近亲属应理性对待尸检,避免因主观抵触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4、明确赔偿范围与计算标准,合理主张权利。医疗纠纷中,患者可主张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计算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关统计数据,结合患者年龄、伤残等级、过错比例等因素确定。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得到法院支持。

(三)法律从业者的实务启示

1、过错参与度的认定应坚持“鉴定参考 + 综合裁量”原则。司法鉴定意见建议的过错比例并非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法院应结合医疗机构资质、诊疗行为过错程度、患者自身病情、医疗行业特点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法院突破鉴定意见10%-20%的建议比例,认定医院承担30%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量需兼顾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医疗纠纷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应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本案中,法院结合医院过错、患者死亡后果及被告经济能力,酌定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司法实践惯例。

3、注重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医疗纠纷中,患者需举证证明诊疗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初步因果关系;医疗机构需就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自身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强化证据意识,提高维权或抗辩的成功率。

医疗纠纷的本质是医疗行为与法律责任的碰撞,既要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为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活动提供法治保障。本案的判决既警示医疗机构需严守诊疗规范、强化责任意识,也为患者及法律从业者提供了清晰的维权与办案指引。在医疗健康领域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唯有各方坚守法律底线、秉持专业精神,才能有效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本文由专业医疗纠纷团队整理分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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