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告知尸检,为何被判承担20%赔偿责任?
——从一起医疗纠纷看医患双方的义务与风险
曲延兴律师
当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幸离世,医患双方就死因产生争议却未进行尸检,后续的医疗纠纷该如何收场?医院是否因未尽告知义务需担责?家属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案号:(2020)闽05民终2927号),对这些核心问题作出了清晰裁判。本文结合生效判决及专业分析,为法律从业者、医务工作者及患者群体拆解此类医疗纠纷的裁判逻辑与风险防范要点。
一、裁判要旨
医疗纠纷中,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对死因存在争议的,医疗机构负有告知死者近亲属尸检规定的法定义务;死者近亲属亦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应积极配合明确死因。因双方均未履行相应义务导致未行尸检、死因无法查明,进而无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法院将综合医疗机构的专业注意义务、患者自身基础疾病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划分责任比例。医疗机构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构成程序过错,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必然等同于认可其诊疗行为存在实体过错。
二、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6日,80岁的高莲红因“反复头晕、乏力、气促半年,加重伴黑便4天”,前往泉州某医院就诊。入院诊断显示,高莲红患有上消化道出血原因待查、重度贫血、高血压3级(很高危)、心功能不全等8种基础疾病。
2019年5月22日,在高莲红病情好转后,医院为其实施静脉静滴白蛋白的治疗方案。5月24日,高莲红病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出院诊断为“猝死”等9项病症。
死亡当日,高莲红家属(林某1、林某2)与医院就补充白蛋白的合理性发生争执,但双方均未提出对高莲红进行尸检。5月29日,家属将高莲红尸体火化。
此后,林某1、林某2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诉至法院,主张医院在明知高莲红患有高血压、重度贫血的情况下,违反《人血白蛋白说明书》禁忌规定用药,且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导致无法明确死因,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223137.84元。
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因高莲红未行尸检,鉴定中心无法评价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关联性,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争议焦点
泉州某医院对高莲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实体过错?
未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关联性的责任如何分担?
死亡赔偿金、护理费等赔偿项目应按何种标准计算?
四、法院认定
关于诊疗行为实体过错:林某1、林某2 提交的《人血白蛋白说明书》虽载明高血压、重度贫血为禁忌情形,但说明书属于一般性指导资料,无法完全涵盖医疗实践的复杂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实体过错。
关于未行尸检的责任分担: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医患双方对死因存在争议时,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存在程序过错;林某1、林某2作为近亲属,在不认可死因的情况下未主动申请尸检,直接火化尸体,亦存在过错。
关于赔偿标准:林某1、林某2一审主张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二审要求变更为城镇居民标准,超出一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证据,结合高莲红农村户口性质,一审参照2018年度福建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
综合考量因素:高莲红年事已高,基础疾病多达8种,其猝死可能与自身病情进展相关;医疗水平存在局限性;医院作为专业机构,过错程度高于家属。综上,法院认定医院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五、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泉州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某1、林某2 44382.48元(总损失221912.4元的20%),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林某1、林某2与泉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六、律师分析
(一)对医务工作者:严守程序义务,规避医疗纠纷风险
1、强化尸检告知意识。患者死亡后,无论医患双方是否对死因有明确争议,医疗机构均应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近亲属尸检的规定、期限及未尸检的法律后果,并留存告知凭证。本案中,医院因未履行该义务被判担责,实为警示。
2、规范诊疗行为留痕。在使用存在禁忌情形的药物时,需充分评估患者病情,权衡利弊并取得家属书面同意,详细记录诊疗思路及风险告知过程,避免因病历记录不全陷入举证被动。
3、重视纠纷初期处置。患者死亡后如引发争议,应第一时间引导家属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明确告知病历封存、尸检等关键程序,避免因处置不当导致证据灭失,扩大自身责任。
(二)对患者及家属:明确权利义务,理性维权不踩坑
1、知晓尸检核心价值。尸检是明确死因的关键手段,也是医疗损害纠纷中举证的重要依据。患者死亡后,如对死因有异议,应在48小时内(具备冻存条件的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切勿盲目火化尸体导致证据灭失。
2、固定关键证据。纠纷发生后,应及时要求医院封存病历资料及现场实物,必要时可申请公证,避免病历被篡改或遗失,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3、遵循法定维权路径。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诉讼等,维权时应提交就诊记录、损害证明等基础证据,合理主张赔偿金额,避免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导致权益受损。
(三)对法律从业者:把握裁判逻辑,精准代理案件
1、举证责任分配要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需举证证明就诊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患者无法提交过错及因果关系证据的,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因未尸检导致鉴定不能的,需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履行相应义务。
2、责任比例裁量因素。法院划分责任时,通常考量医疗机构的专业注意义务、患者自身健康状况、双方过错程度、医疗水平局限性等因素,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围绕上述要点组织证据。
3、赔偿标准适用规则。当事人变更赔偿标准的,需在一审中提出,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代理时应引导当事人规范主张权利。
结语
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展现了医疗纠纷中“程序义务与实体责任并重”的原则,既强调了医疗机构的专业注意义务,也明确了患者家属的合理配合责任。对于医务工作者而言,严守程序规定是规避风险的关键;对于患者及家属来说,理性维权、重视证据是保障权益的核心。希望本案能为各方提供参考,减少此类医疗纠纷的发生,推动医患关系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