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注意!劳动合同少写1句话,公司多赔50万!
曲延兴律师
2023年,某科技公司因劳动合同中漏写一句话,被员工索赔50万!
事件起因是公司因业务收缩,要求全体员工从深圳搬迁至武汉。一名入职3年的核心员工以“合同仅约定工作地点为深圳”为由拒绝调动,公司强行解雇后,员工提起仲裁。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判决赔偿违法解除赔偿金等损失合计52.3万元。
HR的每一处合同疏漏,都是企业钱包上的‘隐形窟窿’! 今天,我们从真实判例中提炼4大“高危漏洞”,教你用最小成本规避百万级用工风险。
一、工作地点条款模糊:企业搬迁变“雷区”
案例简介:
上海某制造企业因扩张需要,将工厂从浦东迁至松江。10名员工以“通勤时间增加3小时”为由拒绝到岗,公司按旷工解雇后引发集体仲裁。仲裁庭发现,劳动合同仅写明“工作地点:上海”,未授权公司单方面调整,最终判定公司赔偿员工每人3个月工资,合计48万元。
风险要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若未约定调整权限,企业单方变更可能被认定为“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员工有权拒绝甚至索赔。
实务建议:
①条款升级:在合同中补充:“工作地点为XX市,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调整至同城其他办公场所或关联企业所在地,员工应予以配合”;
②分层管理:市内调整通过《员工手册》明确(需经民主程序),跨市搬迁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③证据留存:搬迁前发布《调岗通知书》,列明交通补贴、考勤弹性等配套方案,要求员工签收。
工作地点的“一字之差”能让企业损失惨重,而比这更隐蔽的,是岗位描述中的“模糊陷阱”……
二、岗位职责不清:调岗纠纷的“火药桶”
案例简介:
北京某教育公司一名“教学主管”被调岗为“课程顾问”,薪资降幅40%。员工起诉后,法院发现合同仅约定岗位为“管理岗”,未明确具体职责,最终认定调岗不合理,判公司补足工资差额并赔偿9.6万元。
风险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规定,调岗需具备“必要性、合理性、无侮辱性”。若合同未界定岗位内涵,企业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降职降薪。
实务建议:
①细化描述:合同注明“岗位名称+职级+核心职责”(如“销售经理(中级):负责华东区渠道开拓、团队管理等”);
②预设弹性:补充条款:“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在相同职级、相同工作地点、薪资待遇不变的范围内调整岗位”;
③配套文件:将《岗位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列明晋升/降级标准,员工入职时签字确认。
岗位条款的模糊可能让企业“输掉官司”,而薪酬结构的粗放,则会让企业“赔得不明不白”……
三、薪酬结构“一刀切”:绩效工资变“定时炸弹”
案例简介:
杭州某电商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月薪2万元”,未区分基本工资与绩效。一名销售总监离职时,主张绩效工资属于固定薪酬,要求补发季度未发放的6万元。仲裁委支持其诉求,理由是“合同未约定绩效浮动规则”。
风险要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绩效工资的扣除或浮动必须有明确约定。若合同未拆分薪酬结构,企业可能被要求全额支付。
实务建议:
①结构分明:合同中写明:“工资=基本工资(60%)+绩效工资(40%),绩效按《月度考核细则》评定”;
②制度联动:在《员工手册》或《绩效考核制度》中细化考核指标,员工签字确认;
③离职保护:对高管、销售等岗位,额外约定“离职当月绩效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
薪酬漏洞可能蚕食企业利润,而竞业限制条款的“空心化”,则会让企业核心资产暴露在风险中……
四、竞业限制“形同虚设”:高管跳槽反噬老东家
案例简介:
深圳某生物科技公司高管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带走全部客户资料。公司起诉时却发现,竞业协议仅约定“2年内不得入职同行”,未明确补偿金标准。法院判定协议无效,公司反而需支付高管维权律师费1.2万元。
风险要点: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需按月支付。无补偿条款的协议视为无效。
实务建议:
①量化标准:协议中写明:“竞业限制期24个月,公司按月支付平均工资的35%作为补偿”;
②动态触发:约定“员工离职时书面申请是否启动竞业限制,超30日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③证据链闭环:补偿金通过银行转账,备注“竞业补偿金”,保留支付凭证。
劳动纠纷的代价=败诉赔偿+诉讼成本+商誉损失+团队动荡。与其事后补救,不如现在行动——从完善一份合同开始,筑牢企业用工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