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法律实务与学理探究

为单位利益而个人决定行贿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

2012-01-18
此页面链接已复制

为单位利益而个人决定行贿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

——彭明宇 律师

 

【案情】胡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承接装潢工程,向发包单位某饭店董事长李某许诺按照工程款10%给予李某回扣、好处费。双方随后签订合同。期间,胡某先后九次送给李某共31万元人民币,装饰公司承接了该饭店四项装饰工程。

对胡某的行为,在定性上有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因为从决定行贿到送贿赂款项,都是胡某决定或者实施的,是个人意志,个人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性为单位行贿罪。理由是:虽然胡某个人决定行贿,但是是以单位的名义,尤其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最终的利益也由单位享有,故应以单位行贿罪论处。

领导个人为单位利益而决定行贿的行为如何处理,涉及对单位整体意志的理解。如果认为单位意志必须经单位全体成员和决策机构决定以及授权、单位决策机构的旨意或者单位就机关经过决策程序批准的话,除非领导个人得到单位授权能够单独作出一定的决策行为,否则就不应作为单位犯罪处理,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但我们认为,在我国,单位的负责人不管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生活中都对本单位的事务享有一定的决策权,即便单位领导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或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了一定的决策,也不能因此而认为领导个人的行为不是单位意志,不属于单位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衡量的关键在于领导个人意思:如果是为了个人利益而决策并且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实际上就是盗用单位名义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此种行为就不是单位犯罪而是领导个人犯罪;但如果单位领导是为了单位利益而作出决策实施一定的行为,违法所得并没有归自己所有的,即便其作出决策的程序存在瑕疵,也不能因此认定为个人犯罪,而应该作为单位犯罪处理。

反之,如果单位领导个人为了个人利益而以单位名义行贿的行为的情形中,领导个人实际上是利用单位名义谋求个人利益,单位犯罪是假,追求个人利益是真,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理,我们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领导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行贿,并为了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单位领导实际是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这种情况应该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理。即不构成单位行贿罪,而是由领导个人构成行贿罪。(2)单位领导促成单位决策机构以单位名义作出纯粹为了单位领导个人利益而行贿的决定。对于此情况,不能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因为形式上犯罪的决定是由单位决策机构作出,是一种集体意志,但实际上这种集体意志不是单位意志的真实反映,而是行为人利用自己在单位的地位或者相应的优势使单位决策机构按照行为人自己的意志作出的行为决定,因此不能算为单位意志。另外,单位犯罪的归宿点都在于为单位谋取利益,仅仅为单位成员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成立单位犯罪。(3)单位领导个人的利益与单位利益之间存在依存或者其他密切联系时,单位领导以单位名义行贿的行为,如何评价。因单位领导个人虽然在此行为中存在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但其利益的谋取并不是直接利用单位的名义而得到的,单位名义只是其利益实现的条件而非原因。由于单位领导个人利益的实现依赖于单位利益和单位的行为,而单位在此行为中既存在单位集体意志,也有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单位构成犯罪是没有疑问的。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此案尽管是胡某个人决定行贿,但其是公司总经理,代表单位的意志,其行贿也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此案应认定为单位行贿案,应对装饰公司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人胡某处以刑罚。

【法律链接】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案标准: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本罪的主体 只能是单位,但可以是任何所有制形式的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但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关授权和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故意行贿的行为表现出来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事责任:对犯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