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侵权
——张仁友 律师
曾几何时人们说,互联网时代没有人知道电脑背后上网的是不是一条狗,而现在不仅知道是否是条狗,还知道这条狗爱吃什么骨头。这就是网络社会,它既有虚拟性,又让你感觉其无处不在,网络已成为广大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删帖公司”到“网络水军”,从“人肉搜索”到“钓鱼网站”,一桩桩网络事件不断的提醒人们,在网络时代里,有太多的东西与过去不同。的确,当有了网络,当网络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网络侵权问题也随之产生了。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与现实生活一样存在着侵权与维权的博弈,但又与现实生活不同,法律在这个领域的涉足还远未深入。
一、网络侵权概念及理解
网络侵权是一个笼统的说法,一般指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网络侵权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往往是传统侵权行为在网络世界的延伸。他不但越来越频繁的发生在日常的网络交际生活中,也已经严重威胁到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网络作为一种新技术产物,在其中发生的侵权案件又有着不同于传统侵权案件的显著特点:
1、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主体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匿名或者取任意的名字,参与网络活动。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透过重重迷雾,找到侵权行为背后的行为人,通常是比较困难的。
2、网络侵权行为的证据不易获得和固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以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但网络的一大特点就是无形,侵权行为的证据往往以数字化信息的形式存在,具有不稳定性和易于修改性,因此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如何获取证据和怎样认定证据的效力,是诉讼的核心问题。
3、网络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扩散范围广、速度快,权利人的损失难以挽回
从范围上讲,网络是全球性的,没有物理上的地域、国家边界,侵权行为的后果理论上可以扩散到网络覆盖的任何地方,这个范围是传统侵权案件无法相比的。从速度上看,网络是以数字信息快速交换和传播为重要特征的,侵权后果也随着信息的交换传播而迅速扩散。可见,网络侵权行为一旦发生,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就很难挽回。
4、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不好确定
从传统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侵权行为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但是,网络侵权案件中,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侵权行为的地点有时很难确定,况且,侵权行为地很多情况都不是一个单独的物理地点,而是与几个地点相联系。这给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提出了挑战。
5、规范网络侵权的法律不完善
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了许多新的行为方式,如何使这些行为方式在促进信息的开发和传播、交流和共享的同时,不致损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通过法律来引导和规制。但现实的法律却滞后于网络的发展,很多问题缺乏明确规定,这给网络侵权的认定带来了迷惘。
二、网络侵权的种类、内容
从司法实践来看,网络侵权案件主要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知识两大类,当然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黑客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权的网络侵权表现形式也在不断的花样翻新。
1、侵犯隐私权
在网络上,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他人隐私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私人领域的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尚不明确,但现实中已经有很多通过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情况发生。除了在网络上将他人在现实生活中的隐私公开构成侵犯隐私权外,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涉足网络虚拟的私人空间,如侵入他人数据库、电子邮箱、系统程序等,也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2、侵犯名誉权
与传统的名誉侵权案件相比,网络名誉侵权是一种通过网络实施的名誉侵权行为,主要在行为实施方式上有所不同。如何判断名誉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3、侵犯著作权
大众使用网络,主要目的就是获取、发布和传播信息,而这些信息,很多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在网络环境中使用作品的行为,比如上传、下载、搜索、链接等,就必然涉及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问题。实践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网络侵权行为中最常见的形式,也是律师实务中值得关注和研究的新兴课题。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常见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1、与上传作品有关的侵权,2、与链接有关的侵权3、与复制网页有关的侵权4、与搜索引擎有关的侵权。
4、侵犯商标权
在网络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引人误认的,还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尤其是在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一般的,行为人可能是在注册、使用域名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商标权,也可能是在网络内容中使用了他人商标而构成侵权。
5、不正当竞争侵权
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种类十分复杂,通常表现为:利用域名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网络广告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利用网络侵害竞争对手商誉,通过网络侵犯他人商业机密,以及使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网络攻击,采取不正当的技术措施影响对方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等。
三、网络侵权的现行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法律规范对民事权利的传统保护模式散见在宪法、民法、诉讼法等领域。但几乎所有的规定均未能预见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导致在法律适用上的障碍。
我国关于网络侵权现行立法体系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方面,在《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中分散规定了一些与网络信息活动有密切关系的内容,真正属于“法律”层级的专门网络立法只有一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另一方面,国务院及各相关部委近年来陆续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涉及网络监管、信息安全、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域名注册和网络著作权等方面。这些规定为处理相关网络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也存在着重大的缺陷:第一,立法主体的混乱。大部分网络立法是位阶较低的规章级别的规范性文件,而且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部委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的差异,总体而言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第二、忽视对网络主体的权益保护。网络立法不仅要考虑净化网络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要致力于推动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互联网对新经济的促进作用,但已经颁布的各类规范大都只强调了前者。
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12月发布并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应当是网络侵权立法的一大进步。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应对网络社会不断出现的新事物、新问题、新争议,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关于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比如《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充分发挥了能动司法的作用,比较及时的明确了网络侵权的一些新问题。
四、网络侵权的法律思考及应对
网络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网络自由是我们需要的,网络安全也是我们需要的。如何处理好网络安全和网络自由的冲突,一切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我国现行关于网络侵权的法律层级的立法大多没有考虑互联网特定模式下与传统环境下的区别,因此,调整网络侵权行为存在诸多缺陷,法律的滞后性凸显出来。比如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环境下存在大量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危及网络交易的安全,最终将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在本质上仍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监管和约束,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制定的,明显滞后于现实的发展,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适当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显得尤为必要。《侵权责任法》是网络侵权立法的一大进步,但究竟什么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没有具体的界定,且《侵权责任法》仅仅一条的规定也难以解决网络中花样翻新的侵权行为的责任的承担。
笔者认为,应当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构建起一个以网络基本法律为基干,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为延伸的网络法律规范体系。规制包括网络管理机关职权与职责、网站经营主体的义务(如个人隐私的风险提示义务、对网页内容的审查义务、对不良信息的删除义务、对个人资料的合理使用义务、配合提供侵权证据的义务等)、网络用户的权利、网站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及免责事由、未成年人及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规则、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等诸多问题。
应针对网络公关、网络水军等这些造成隐私权、名誉权、企业商誉权、商业秘密权侵权的现象,完善相关法律。在条件成熟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强化对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修改《不正当竞争法》,以使其适应网络的发展,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著作权、商标权等方面,在不断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逐渐的将司法解释当中一些成熟的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上升到基本法律的层面。
当然,用好《侵权责任法》等网络侵权法律、法规,也要有相应的网络管理措施。比如说,采取网络实名制。对于网络实名制实施是有争议的,但笔者认为,从总体而言,网络实名制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网络实名制是网络法制化的基础和保障。所有法制的前提都是法律主体的明确,所有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落脚点也都必然是真实可查的主体,所以,网络实名制一定是互联网法制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人知道对方是不是一条狗的虚拟世界注定只会助长侵害行为、违法行为、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滋生和蔓延,互联网只能沦为低级趣味、阴暗心理、暴力、谩骂和发泄的温床,难以为社会所有效利用,互联网的秩序和治理也无从谈起,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网络游戏、论坛、博客和网络社区等也都难以得到持续的发展。当然实行网络实名制还要避免影响网民的言论自由,毕竟网络侵权问题不仅仅是个民法问题,还是个宪法问题。如何保证公民享有的言论、出版等政治权利和自由,实现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申诉的权利,也是网络侵权应当考虑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