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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告赢福山区地税局

20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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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告赢福山区地税局

——王智光 律师

 

因“违规收取民办幼儿园房产契税和营业税”,福山区一民办幼儿园在穷尽非诉手段之后,果断将福山区地税局起诉至法院,经过艰辛的努力,终于大获全胜。

案件起因——“租房办园”

王某系家中独生子,享受政府计划生育待遇,结婚后,三代人一起生活,其乐融融。

20116月,王某以家庭出资形式,投资400余万在福山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处房产,用于开办幼儿园。

2011628日,福山区民政局向该幼儿园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0124月,王某的母亲向福山区教育体育局申请市级一类幼儿园资质,并办理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由于拥有固定场所,是申请办园的前提条件,福山区教育局要求王家提供房产证明。但当时,王某手中只有一份购房合同,房产证尚未办理下来。

为尽快拿到手续,根据教育局办事人员的提醒指导,王某起草了一份将房子“出租”给母亲的《协议书》,随后王家领取了《山东省学前教育办园许可证》。该证显示幼儿园的举办者是王某的母亲。

福山区地税局认为,房子虽是王某购买,但他“出租”给母亲,已属营业行为,应向其征收房产契税。根据“规定”,王某不明就里的向地税局缴纳了11.97万元的房产契税

20126月,拿着这张房产契税发票,王某得以顺利的取得了《房产所有权证》,该证的规划用途一栏标明幼儿园

11.97万元房产契税外,在幼儿园开办不到2年的时间里,福山地税局还向幼儿园征收了4400多元的营业税,内容包括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等,这引发了王某的不满。

事后得知:之所以向王某征收营业税,是因办园初期,税务局工作人员将《税务登记证》上的“登记注册类型”标注为“个体工商户”,而非“民办非企业单位”。

内部交涉——“税收合法”

王某对此表示强烈不满,遂委托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王智光律师代理此案。

本律师接受委托以后,走访了烟台市地税局,与福山区地税局领导进行了面对面交涉,福山地税局经过研究,回复本律师:征税行为合法,如果幼儿园不服,可以走法律途径。

行政复议——“已过时效”

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因税收征管违法引发的纠纷适用复议前置程序,即必须先走行政复议程序之后,才能诉讼。

本律师遂依法向烟台市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201326日(农历2012年腊月26日),烟台市地税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以申请人超出法定的复议期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这个表面看似正确的理由其实内中含有诸多“难处”,一旦接触实体内容,案件就会变得更加复杂。

行政诉讼——大获全胜

接到烟台市地税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后,本律师发现临近年关,事不宜迟,一旦在年关时节错过起诉时机,将造成巨大遗憾,便立即起草诉状,向福山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

《行政起诉状》中,幼儿园和王某家人请求确认福山区地税局征收商品房买卖契税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24000元违法,依法退还该款项。

福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于2013318日开庭审理。

福山区地税局在答辩中提出——

一、被答辩人讼争的税费征收行为提出已过诉讼时效

二、被答辩人诉请的税费征收是否违法未经行政前置程序

三、答辩人征收讼争的税费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

本律师反驳指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以及《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有如下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同样明确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地税局提出的“免交契税的房屋必须登记在教育机构名下,而本案讼争的房产登记于王某名下,是王某将讼争房产出租给母亲用于开办幼儿园,并且王某并不是幼儿园的开办人”完全是是对国家政策的狭隘的断章取义的理解,没有房产,根本无法办理幼儿园手续,只有出具房产证明,才能申请办园,怎么可能要求将房产登记在幼儿园名下才给予免税待遇?幼儿园房产证上的名字与办园许可证的举办者虽然不是同一个人,但他们是母子关系,属于利益共同体,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要求独生子女结婚后必须要和父母分开居住,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一家人共同做一件事有何不妥?至于租赁房屋问题,完全是为了应付办理行政许可程序被逼无奈编出来的,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租赁营业行为。全家人至今一直忙于幼教,其乐融融,既然房产规划用途为幼儿园,那就应属于国家规定的免征契税的范围之内。

福山地税局在幼儿园主张权利申请复议之后,连续以自己和下属的分局(自己本身就是烟台市地税局下设的分局,分局下面又设立了分局)的名义要求幼儿园提供账簿、收费科目、各收费标准、从开业至今每月孩子的数量、名单、家长的电话、家庭住址、每月各收费项目的明细收入及幼儿园房屋权属证明,并且集中精力向幼儿园连续下达了十余份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用意何在?

仅仅是一个教育和保育幼儿的幼儿园,就遭此待遇,假设是一个正常的纳税企业,更是无法想象!这样的纳税环境,让企业如何生存?

更令人不解的是,今年34日,国五条细则明确二手房征收20%个税,福山地税局在全国率先按照差额20%征收个税,引发全国上百家媒体关注,不得不在执行一天后紧急叫停,闹出了烟台福山二手房个税新政一日游””的笑话!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如此闹剧,绝非偶然,作为福山地税应当从中深刻吸取教训!

案件至此,出现180°大转弯,未等法院判决,福山区地税局主动提出退还已经收取的124000元税款,让幼儿园撤诉。幼儿园接受了退还的本应属于自己的124000元现金,向福山区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办案心得】

这是本律师近年来继代理胜诉回收站状告青岛市公安局、回乡投资者状告栖霞市国土局之后,胜诉的又一起行政诉讼案。

本律师全程代理,又一次和国家行政机关“过招”,感触颇深。

这场“税费征收违法”案在福山当地乃至烟台市引起了巨大的震动,据福山区地税局高层人士称,这是该局成立以来第一次被纳税人起诉,并且还是以税务局败诉告终。

这一“民告官”事件本身,便是日益完善的法制进程中的最好“注脚”。

特别应当肯定和佩服的是该幼儿园的“勇气”,负责人王某系海军部队转业士官,在案件进展艰难的情况下,他多次对本律师表示“我是军人出身,军人的作风是不怕艰难险阻,即便牺牲,也要倒在冲锋的路上!”实在难得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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