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街道办事处行为违法
——王毅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2日,莱山区金桥饭店与滨海办事处经协商,就2004年观海路拓宽改造拆除金桥饭店房屋并占用土地,涉及土地的有关事宜签订了置换合同。合同规定,办事处在老办公楼中给予置换安置766.25平方米,价格为2500元/平方米,位于二、三层,面积为1220.50平方米。超过安置面积的514.30平方米,价格为每平方3700元。办事处负责办理土地证,金桥饭店按合同约定支付办事处2934828元。办事处收款后将房交付给饭店。然而,2013年3月,栖霞市人民法院在该楼张贴拍卖公告,要拍卖滨海路街道办事处交付给金桥饭店的楼房。金钱饭店向滨海路街道办事处反映了该情况,滨海路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答复栖霞法院无权拍卖办事处楼房,并称由其与法院协调,但无果。金桥饭店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置换给金桥饭店的房屋系莱山区滨海路办事处金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且该房产已于2002年10月24日抵押给了烟台市莱山区初家农村信用社并经法院判决该信用社对抵押房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驳回了金桥饭店的异议。至此,金桥饭店才知悉滨海路街道办事处无权将此楼房置换处置。金桥饭店多次向滨海路街道办事处交涉,要求退还已付房款,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滨海路街道办事处无理推拖,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金桥饭店只好向烟台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滨海办事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滨海路街道办事处应支付原告烟台市莱山区金桥饭店购房款、利息及补偿款等共计人民币436万元,于2014年8月2日前支付了300万元,于2014年9月10日前支付136万元。
法院调解书生效后,滨海办事处视法律为儿戏,第一笔300万元也未在8月2日前支付,后经多次催要,才于8月14日支付了300万元。涉及第二笔136万元,滨海办事处至今也未支付。期间,承办法官、当事人、律师曾先后要求办事处履行义务。办事处编造种种理由,一再推拖,拒不完全履行义务。
律师意见:本案的发生关键是被告莱山区人民政府滨海路街道办事处的行为违法而造成的。一是被告无权将他人楼房置换给原告。从法院查证的事实证明,涉及被告置换给原告的楼房虽原是被告的办公用房,但该楼房的建设规划手续及土地、房屋产权证均是金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而且,涉案的楼房早在2002年金桥居委会就抵押给了莱山区初家农村信用社,法院曾判决初家农信社对涉案抵押楼房享有优先受偿权。栖霞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涉案房屋时,认为被告方的行为和主张与法相悖,栖霞市人民法院不予理睬,将涉案楼房拍卖给他人,致使被告置换给原告的楼房被拍卖执行;二是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的充分证据,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相关规定,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和土地补偿金达500多万元。被告在法律和证据面前,无理辩解。庭审结束后,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原告考虑到被告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且双方又是邻居,故放弃了一部分诉讼请求。被告的负责人和律师也承诺保证在调解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绝不失信于原告。可是,原告没有想到,被告收到调解书后,在支付第一笔300万元时就违背了承诺。
律师思考:笔者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从承办本案中体会到依法治国任重道远,由此,也引起了深刻地法律思考。一是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委政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治国,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带头学法守法,为中国老百姓作出榜样。而滨海办事处是莱山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应当依法执行法院法律文书。可是,该处却与党中央的要求背道而驰,竟敢漠视法律,严重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据报道,一些“打白条欠钱不还”的政府机关,纷纷受到追责。据此作为办事处的上级党委、政府应当对滨海路办事处的上述行为依法查处并督促该处尽快履行付款义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金桥饭店的合法权益。二是政府机关不应失信于民。常言道“得民心者,得天下!”诚信是做人之本,也是党委、政府威信之本。如果政府机关言而无信,失信于民,那么这个政府机关就会被老百姓瞧不起,就没威信了。本案中被告滨海路办事处在与金桥饭店签订置换合同及履行过程中,一再失信于民,出尔反尔,真叫老百姓瞧不起!作为滨海办事处的负责人应当扪心自问,你们如此失信对得起上级党委、政府吗?对得起养育你们成长的亲人吗?对得起供你们行使权利的纳税人吗?三是政府机关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法人都具有遵守法律的义务。本案法院的调解书已生效,作为被告应当完全履行法院调解书确认的义务。本案被告滨海街道办事处至今拒不履行义务给付金桥饭店136万元的义务。对此,依法应承担逾期支付136万元的双倍利息。同时,笔者还认为,对办事处的负责人应当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