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法律实务与学理探究

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201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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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 王毅 律师

 

【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在某市具有较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因某银行四位行长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011年2月份,某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将某银行原行长杨某、副行长王某、李某、张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分别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同年5月份,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同年9月份,某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杨某等四被告人超越职权,违规处理国有资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被取保候审后,来到本所聘请笔者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听取了杨某的陈述,并认真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经过综合分析判断,本律师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检察机关的指控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本律师为杨某作了无罪辩护。某法院公开审理后,经认真研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律师辩护意见】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要构成要件:一是,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是人民银行干部,人民银行系国有事业单位,其符合本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二是,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也就是说,本罪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本案被告人在主观上却不具备这种故意,其主观上就是为了解决职工住房的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职工上访和社会稳定问题,也就是说是为了本单位职工的利益。三是,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本案被告人杨某作为行长、党组书记,在涉及解决职工因当地政府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而未能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曾多次召开党组会议,专题进行研究,并几次向上级行汇报,同时向当地政府负责人专题汇报,但上级行和政府答复均由本行自行解决。并且,辩护人认为,作为一级党组织有权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宜,公诉机关也提供不出任何文件和法律依据证明某市人民银行党组无权决定自筹资金解决职工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另外,在案发后,四名被告被限制人身自由时,其上级行致某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说明报告》也充分证实,某市人民银行党组的决定不是滥用职权,而且对其处理意见和方案是给予肯定和支持的。再次,被告人的行为并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召开党组会议决定,用历年来积累下的黄金设施手续费、济南分行下拨的黄金收兑费和办实体的盈利收入等用来解决职工住房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是贯彻执行上级行领导的意见,也是为了职工的利益,也是为了社会稳定,对国家、单位和个人都有利,何罪之有?因此,本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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