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法律实务与学理探究

解开五万元现金支票“之谜”

2011-05-24
此页面链接已复制

 

解开五万元现金支票“之谜”

——王毅 郭燕燕 律师

 

案情简介:

去年11月份,某市建筑公司老板孙某涉嫌行贿被检察机关刑拘。他在看守所里交待了向多名官员行贿问题,其中包括向某局长王某行贿5万元现金支票。据此,检察机关遂将王某刑拘,再三提审追问收受5万元现金支票的犯罪事实,王某一再否认。然而,检察机关又将其妻子梁某刑拘,追问收受孙某5万元现金支票问题,梁某屡次否认。检察机关采取“攻心”战术,王、梁只好勉强承认,随后梁某被取保候审。梁某被释放后,就去找行贿人孙某质问。孙某称:“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逼迫他交待,没办法就说送给王某5万元现金支票。梁某叫他如实纠正,但他讲因涉及行贿等问题,不敢纠正。此案起诉后,梁某聘请笔者为王某辩护。梁某坚称,这5万元现金支票她没收到,实属冤枉!继而,笔者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王某,王某也讲,从来没有收到孙某的5万元现金支票,实属冤枉!恳请律师为他做主,拨乱反正!笔者深感此案蹊跷,行贿5万元现金支票,在中国行贿、受贿史上也是奇闻,必定有假。为了解开5万元现金支票之谜,根据被告人夫妻提供的线索,笔者经多方查证,终于获取了重要证据。2010年11月10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在海阳市召开全市农业基本建设现场观摩会,被告人随市长参会,根本无收受现金支票的作案时间。这足以证实,检察机关指控王某受贿孙某5万元现金支票是无中生有,终于解开了5万元现金支票之谜。接着,笔者将相关证据提交法院。检察机关看到律师提供的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尔后,又认真进行了复核,确认孙某讲的向王某行贿5万元现金支票不实,遂将起诉书撤回,终于撤销了对王某收受孙某5万元的犯罪指控。

 

律师辩护意见:

本律师根据调取的相关证据,经依法论证,认为孙某向被告人行贿5万元现金支票的指控无事实根据。一是,孙某、王某的供述相矛盾。据侦查案卷记载,孙某于2010年11月17日在检察机关供述:“工程中标后,在工地开工了,有一天王某招呼我、李某两口子,高职刘老师等老乡到饭店吃饭,王某的老婆也去了,我正好和王某的老婆一起走进房间,趁王某的老婆在门后挂衣服的时候,我把一张5万元的现金支票捅到她的上衣口袋里。”而王某于2010年11月19日被检察机关因涉嫌受贿被刑拘。2010年11月22日,据侦查机关讯问笔录记载,被告讲,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和孙某来往,直到工程验收后,孙某在城里一个饭店请我和老婆吃饭,吃完饭回家后,我老婆告诉我说:“在吃饭期间,孙总给了我一张5万元现金支票”。孙某在侦查机关2010年11月26日的讯问笔录中又讲:“大约在2006年下半年,我记得在工程完工以后,有一天王某招呼我、李某两儿子等老乡到饭店吃饭”。孙某的供述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二是,孙某与被告人妻子梁某的供述相矛盾。据卷宗记载,孙某被刑拘后,侦查机关于2010年12月22日、24日、26日曾针对孙某的5万元现金支票问题曾连续三次审问梁某,梁某供述有一次孙某请我丈夫和我在宏运大酒店吃饭,我到了房间以后孙某在我外套口袋里面放了一个东西,回家后拿出来看了一下是张金额5万元的现金支票。对此问题,梁某向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对侦查机关采用威胁,引诱的方式逼她承认收了孙某的5万元现金支票的过程如实向法院作了反映。显然,孙某说给了王某妻子5万元现金支票是无中生有。三是,孙某供述5万元现金支票取款时间与事实不符。首先,孙某在2010年11月17日供述中称:“从我们公司的银行帐上看他们几天后就从银行提走了这5万元现金,王某和妻子的供述也称是几天后提取了5万元现金。而据侦查机关调取的现金支票相关证据证实,该支票系2006年11月10日开具,同日即在某镇农行提取了5万元现金。其次,据本律师查证,2010年11月10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在海阳市召开全市农业基本建设现场观摩会,被告人参加了观摩会,且会议通知中要求观摩人员于10日下午1时45分前到海阳市龙源酒店报到(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及王某司机刘某的证明)。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孙某的供述是虚假的。理由是:①孙某陈述的及侦查机关调取的现金支票是2006年11月10日开具,而且是当天提取了现金。同时,孙某称是王某请客时将现金支票捅到他老婆的上衣口袋里。也就是说,请客也应是2006年11月10日。而被告当天下午1时45分要赶到海阳参加全市农业基本建设现场观摩会,没有时间请客。②被告人作为参会人员,市长都去参加会议,他不可能也没有胆量会议不参加了,而去请朋友吃饭。③被告人既然参加了观摩会,那么他老婆也不可能与孙某吃饭,也就没有收到孙某的5万元现金支票。同时,更不可能当天到刘沟农行提取现金。④从司法实践中证明,凡是行贿者,没有送现金支票的,基本上都是购物卡和现金。所以,孙某说送给被告人5万元现金支票有悖常规,显然胡乱编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