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故意杀人案的成功辩护
——彭明宇 律师
【案情介绍】
【二审辩护观点】
一、被害人瓦列里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为了被告人李某能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为了将本案办成一件经得起历史检验并无遗憾的铁案,我们再次慎重地提请法庭注意被害人的过错情节,即在李某与阿列克发生争执并经人劝阻后,李某已走出酒吧并准备回家,瓦列里、尼古拉追上李某并先殴打李某,李某被激怒后,导致案发。证据反映的当时过程:
阿列克在舞池被李某击打后,尼古拉过来问:谁打你了?他说:不知道。尼古拉又问:需要帮助吗?他说:不需要。尼古拉在2008年7月28日的笔录中对此情节陈述的和阿列克一致。同时,尼古拉还证实:瓦列里也过来问阿列克被谁打了,阿列克什么也不说。当瓦列里从尼古拉处得知是一中国人打了阿列克以后,说:我们站在这里干嘛?然后追赶李某。结合之后瓦列里追赶上李某,并首先动手打李某的情节,可以证实瓦列里所讲的这句话是要追上李某并实施报复行为,而不是尼古拉所讲的追上去质问李某。在阿列克已明确告诉同伴不需要帮助的情况下,瓦列里的行为对之后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诱因,是一个导火索。何况,在阿列克被打伤的情况下,瓦列里等人完全可以报警,而采取报复行为也违反了中国法律。
李某被劝离酒吧后要回家及被害人先击打李某的事实,本案其他证人均能予以证实。而且,(2008)6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亦证实李某左上唇处伤情为轻微伤。
二、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这一情节,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但遗憾的是以“该情节并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为由,量刑时未予从轻处罚。但这一情节至少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何况本案属突发性、偶然性犯罪,被告人李某之前并无预谋和准备,而且在一审期间也明确表示要进行民事赔偿,二审期间其家属亦准备了赔偿款愿代为赔偿。这些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均可以做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三、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见,死刑只是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而对于不必判处死刑或“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根据刑法学专家、权威的论述,司法实践中至少有下列几种情况:(1)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2)能如实交待罪行,认罪悔改,积极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3)平时表现较好,犯罪动机不十分恶劣,因偶然原因犯了特别严重罪行的;(4)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责任不全在被告人的;(5)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引起罪犯激愤而犯罪的等等。
被告人李某自始至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这一情节已被一审法院所认定;李某因被打后借着酒劲发狂捅人,属偶然性犯罪,无预谋;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甚至可以说是有明显的过错,导致李某一时冲动而犯罪。而且,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也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的后果严重”,而并没有使用“后果极其严重”这样的字眼。
被告人李某酒后持刀行凶,虽国法难容,但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况。在整个案件事实中,对有利于被告人李某的事实和证据,也应予以平等的对待和认定。
四、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综合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他对犯罪过程主要事实的供述一致且供词稳定。从他的供词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主观上伤害对方的故意非常明显,没有要杀死对方的任何想法。何况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没有任何矛盾和过节,他不可能要致对方于死地。不能因为本案发生了瓦列里死亡的后果,就客观归罪为故意杀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更为准确。
综合以上观点,被告人李某尚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请省高院对我们的意见予以重视,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二审结果】
二审法院考虑到李某的近亲属积极代李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人瓦列里的近亲属对李某有从宽处罚的意思表示,且李某认罪、悔罪,辩护人所提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对李某从宽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虽然被害人有过错等辩护观点未被采纳,辩护人稍有遗憾,但能保住被告人的性命,李某及其亲属已经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