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案件突破口,被告人依法被减轻处罚
——彭明宇 律师
【案情介绍】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自2007年8月以来,通过被告人逄某介绍,多次从广州等地购买毒品运回烟台。被告人李某、张某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间,在被告人吕某的授意下,多次将上述毒品在烟台市贩卖,所得款项均归吕某所有。被告人吕某共贩卖冰毒
【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不持异议,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参与的四起贩卖毒品案件中,第2、3、4起证据不足;同时,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具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以下辩护观点,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参与了第2、3、4起贩卖毒品行为证据不足
(一)起诉书指控李某指使被告人张某分别于烟台市107医院附近路边、烟台市开发区夹河桥东侧幸福南路路边、烟台市幸福振华商厦停车场分三次向案外人徐某贩卖冰毒共58克。但均为被告人张某及证人徐某的单方供述或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包括当时李某和张某之间、李某和徐某之间的通话记录),而且张某当庭供述,由于时间长了,好象是李某打过电话,他并不确定李某是否给他打过电话。另,张某、徐某的口供不能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相互印证。
(二)被告人张某供述和徐某证言本身有矛盾、相互之间亦有矛盾:
1、如张某供述107医院附近这一起:徐直接找我,还是李某先打电话记不清了,重量是
2、对夹河桥附近这一起,徐某一种说法是:先打电话给李某(
3、对振华商厦这一起,张某供述是在振华商厦楼下停车场,重量是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上述指控李某参与的三起案件,所涉毒品均已无法查证,而且被告人李某、张某、证人徐某的讲述相互矛盾,无法吻合,因此,仅凭张某和徐某之间有矛盾的口供,证实李某指使张某向徐某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二、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到是辅助和次要的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一)到广州购买毒品的过程中,起策划和组织作用的并非是李某,而是吕某;(二)购买毒品的资金不是李某提供的,从被告人吕某和李某的供述中可以证实这一点;(三)李某虽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但并没有实际分得任何赃款;(四)李某也不是毒品的所有者,平常不负责保管毒品。
从以上李某在整个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起到的作用可以看出,他只起到了辅助和次要的作用,应是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卷宗材料中《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归案后,提供了同案犯吕某的具体住址,使公安机关顺利抓捕吕某。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吕某涉及的犯罪事实,共贩卖冰毒216.26克,麻古254.38克,氯胺酮1.63克,其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李某在抓捕过程中起到的积极作用、所犯的罪行等情节,对李某予以减轻处罚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四、被告人李某具有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同案犯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这一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几点,请人民法院对指控被告人李某参与的第2、3、4起案件依法不予认定,并对参与的第1起案件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李某有重大立功行为,辩护人要求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人民法院虽未采纳辩护人关于指控李某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李某系从犯的辩护观点,但总的来看,减轻处罚的程度较大,结果令人满意。
注:
①冰毒,即甲基苯丙胺,因其原料外观为纯白结晶体,晶莹剔透,故被吸毒、贩毒者称为“冰”(Ice)。由于它的毒性剧烈,人们便称之为“冰毒”。 冰毒由于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强烈地兴奋、欣快以及致幻性作用,因此它对人体的危害性甚至超过了海洛因,成为21世纪最危险的一种新型毒品。
②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③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④盎司,是英制计量单位,分为常衡盎司、金衡盎司、药衡盎司、液体盎司等,其中1常衡盎司=28.350克。但在冰毒非法交易中,1盎司通常换算为24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