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12-10巩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应该是严肃的、公正的、全面的反映案件有关情况,而综上可以看出,该鉴定书多处与事实不符。试想,用这样一份鉴定书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那司法机关的权威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因此,该鉴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
2003-11-10李爱国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李爱国一案,引起市区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企业经理们的密切关注。大家对一审判决反映强烈,纷纷为李爱国鸣不平。据了解,李爱国一案背景复杂,行政干预现象较重。但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旗帜鲜明地支持创业者,避免错案冤案地发生,本律师依法直言。一是,恳请贵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监督和支持烟台中院依法纠正李爱国一案;二是,最近,山东省高级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为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服务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系统掌握好十条法律政策。其第一条就是:“对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只要没有中饱私囊,不作犯罪处理。”对此,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张高丽给予充分肯定和赞扬。而一审法院也认定李爱国并没有中饱私囊,因此,李爱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贵委监督和支持烟台中院严格执行省高院的上述规定,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李爱国无罪!
-
2003-11-10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吗原告烟台某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一批油脂,CFR烟台港交货,被告福建某公司是承运人。货到烟台港后,原告发现160吨油脂泄漏到压载舱,时至冬季,油脂凝固,无法机械作业安全卸载,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同时委托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索赔。在与被告的谈判中,被告辩称油脂泄漏系潜在缺陷,主张免责,并称原告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在与保险公司的谈判中,保险公司又称货物没有损失,只是改变了仓储位置,因此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不能赔偿。各方出现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无奈之下,只得依法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扣押了被告的承运船舶,在被告提供了某保险公司的信用保函后,法院解除对船舶的扣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将船舶停泊在中国南方某港口,将泄漏的油脂人工卸下,并单方出售。
-
2003-11-10侵权者败诉对第二被告,法庭认为其行为虽然违反了《产品标示标注》的规定,系违法生产光瓶酒,但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表明第二被告生产的光瓶酒就是第一被告用于出口的保健酒,而第一被告也否认其出口的保健酒系第二被告生产。据此认定原告主张第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该项诉请。
-
2003-11-10律师依法斡旋 房产失而复得刘女士于1993年8月在某区买了一栋房产,并在某区房产管理局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后刘女士到济南做生意,该处房产一直闲置。2003年6月,刘女士从济南回来时发现自己的房子有人居住,住户还声称有合法手续。蹊跷之下,刘女士便到房管局进行查询,这才吃惊地发现,自己的房子已被人出售,房产证已过户到别人的名下。刘女士气愤万分,自己的房子难道就这样无缘无故、不明不白地成了人家的财产?为此,刘女士多次与某房管局进行交涉,指出是有人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伪造了假身份证、假合同等相关假材料办理过户手续,自己从未出卖过房子,房管局在办理过户过程中,没有严格依照程序和未尽严格审查,便将房子过户到别人的名下,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为此应把房证恢复原状。但房管局则认为在办理过户手续中有刘女士的房屋产权证书,已尽了审查义务,程序合法,没有过错,拒绝为刘女士重新颁发房证。
-
2003-06-05运筹庭审外 决胜有成竹提起律师,人们很自然联想到律师在庭审时的唇枪舌剑,伶牙俐齿,殊不知,律师大量的工作是做在庭审以前的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直接决定着诉讼的胜算。正是:运筹庭审外,决胜有成竹。下面这起案例介绍的就是我所张兴亮律师功夫下在庭审外,精密运筹,最终打赢了一场几乎没有胜算官司的事迹。
-
2003-04-20侯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998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莱州市沙河镇新庄村书记杨某,经杨某牵针引线,侯某又介绍莱州展润水泥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展润公司)。购进邯郸矿务局煤炭974.6吨,价款155936元。展润公司未按约定付款,侯某受托多次催款未果。此时,展润公司要求邯郸矿务局开增值税发票,入帐后付款。侯某与邯郸矿务局代表和邢台铁路经贸公司烟台分公司(简称烟台公司)汇报,他们提出由烟台公司先开具增值税发票。于是,侯某带烟台公司会计姜玲赴展润公司,展润公司总经理曲耀森及供应科长曲某、财务科长卞某研究同意烟台公司出票,并抵扣税款17939.54元。2002年7月份案发,侯某及曲耀森、卞某均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笔者经法官介绍担任侯某的辩护人,并立即赴莱州看守所会见了侯某,同时提出取保侯审;2002年8月9日,侯某被取保侯审。
-
2003-04-20崔建国无罪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崔建国是莱阳市的优秀企业家,曾为刺绣厂的发展,为莱阳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他在改革中,不免得罪了一些人,因此,这些人因个人恩怨和利益冲突而诬告崔建国,同时,采用卑鄙手段向政府施加压力。而个别政府官员偏听偏信,既不懂法又不守法,依仗自己的权利对本案进行干预,导致崔建国被羁押10个月之久,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本案在莱阳市影响很大,人们拭目以待。本律师还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判决与法相悖。请二审法院明察公断,排除干扰,撤销一审判决,宣告崔建国无罪。
-
2003-03-20他为什么被判无罪被告人彭某,男,1949年出生,蓬莱市农民。2001年12月22日,在村委会办公室参加党员和村民大会期间,彭某之弟彭某某与村委会主任王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彭某曾上前抱住王某后腰,后被人拉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