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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3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据此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诉讼”不仅包括普通的民事诉讼,而且与起诉性质类似的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行为。比如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宣告破产、申请强制执行。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时起中断, 2.请求。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因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做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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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3来自权威机关的消息,不构成名誉侵权刘某是招远市某村的一名协税员,因涉嫌挪用税款被司法机关侦查及采取强制措施.2003年6月,招远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烟台晚报>>于2003年7月9日第三版刊出了根据判决书确认事实综合采编而成的<<无耻,挪用协税自经商>>一文。刘某在刑事判决送达后的法定期间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并终在2004年1月13日做出不起诉决定.刘某遂以<<烟台晚报>>登载文章内容不实,损害其名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烟台晚报>>的开办单位烟台日报社,要求报社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报社接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报社才知刘某挪用公款一案在后续程序中案情发生了变化,经向招远市检察院及法院了解后,又于2004年3月22日在<<烟台晚报>>第4版登载了标题为<<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刘**案又有新进展>>的文章,对刘某涉嫌挪用公款案的后续情况进行了客观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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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30“蓝白”VS“蓝&白”:商标用权及企业名称权之争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诉“蓝与白”快餐店业主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上期同济律师所简报已进行了介绍)被告在一审败诉后不服法院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二审程序中,本律师继续代表被上诉人蓝白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了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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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30擅自停汽赔偿损失133万元从本案看,被告停汽是因,原告的损失是果。从因上看,被告停汽时间,正处于原告和钜深公司的合同履行期间的关键时刻。此时,任何停汽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原告不能按期对外履约。从本案看,被告停汽时,原告正在组织生产,因此,被告的停汽行为必然会影响原告的生产计划,且原告在2003年4月10、11日给被告的电报中均已明确提出被告的停汽行为已影响到其对外供货合同的履行。但对此,被告并没有理睬和采取相应的措施,而是采取继续坚持停汽的态度。因此,被告的停汽行为和原告的不能按期交货及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双方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款所规定的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据此,被告应依法赔偿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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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8律师依法辩护王某被判缓刑本律师认为,王某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一定的干事创业的能力,且已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而且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积极退赃了。根据《刑法》第72条之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根据山东省高级法院《关于为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服务的意见》之规定:对有重要贡献的干事创业者、企业家、科技骨干人员等,确实构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的,酌情从轻处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处缓刑或免刑,让其继续工作,戴罪立功。因此,本律师认为,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就曾对王某变更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而一审法院对仅侵占一万多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就予以逮捕羁押判处实刑,确实是量刑畸重,与《刑法》第72条之规定和省高院的《意见》相悖。为此,本律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给王某一个立功赔罪的机会,为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生存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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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8债权人再转让债权行为无效根据1998年4月10日被告与大荣集团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第11条约定:余款313万元乙方(指答辩人)应于烟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完毕该国有土地(5480平方米)使用权转移手续以及变更计委批文、规划局用地、建设许可证等开工前一切手续后5日内付清该款与甲方。而上述手续均于1998年12月下旬办妥,烟台大荣集团公司再未向被告主张过债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大荣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因此,大荣集团公司的上述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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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20钟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上述,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根本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证据也没有形成有效统一的证据链,因而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钟某犯有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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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20和谈为先 实力为盾——析一起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买卖双方于2003年2月签订无缝钢管买卖合同,合同价格为CFR英国某港口,双方约定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结算。合同签订后,卖方积极备货,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在装货港装货,取得了正本提单、检验报告及其他单证。卖方持信用证列明的单证提单、检验报告、发票等单证到议付行结汇时,被告知开证行要求以存在不符点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开证行通过议付行通知买方拒付信用证。不久,买方通知卖方,部分货物被堆放甲板,造成货物锈蚀,买方不同意全额付款,只同意部分付款,余货物要求降价处理或退运。卖方不予同意,双方发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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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11咬住观点不放松,立根原在法律中通过这起案件,我深深的体会到。虽然行政诉讼难,但只要我们研究透了法律,吃透了案情,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这种执着根源于我们法律正义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