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网络主播注意了!
6个典型案例揭开新业态用工维权真相,这些坑千万别踩!
曲延兴律师
打开手机,外卖骑手穿梭街巷、网络主播直播带货,新就业形态早已融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随之而来的,是劳动关系认定难、社保没保障、竞业限制扯皮等一系列用工纠纷。
2025年,上海一中院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白皮书及6个典型案例,直指平台经济下的用工痛点。不管你是外卖骑手、网络主播,还是企业HR、创业老板,这篇文章都值得收藏!我们拆解案例、分析法律逻辑、给出实操建议,帮你理清新业态用工的那些“糊涂账”。
一、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别被“计件工资”骗了!核心看3点
1、案例简介
夏某入职T公司做外卖骑手,按单结算报酬(6元/单,月超900单7元/单),公司提供电瓶车但扣租车费,未办用工登记。T公司每日组织晨会、定违规处罚规则,要求固定上下班时间,后以夏某拒单一次为由封禁其账号。夏某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一审法院以“无充分管理证据”驳回,上海一中院二审改判支持。
2、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的核心是“从属性”,而非报酬结算方式。本案中,夏某从事的外卖配送是T公司主营业务,需服从平台派单规则,且公司通过晨会、考勤、罚款等实施日常管理,符合人身从属性;报酬虽按单结算,但由公司主导发放,具备经济从属性,因此认定存在劳动关系。T公司解除理由不符合规章制度,属违法解除。
3、律师建议
骑手端:保留晨会记录、考勤截图、罚款通知、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这些都是证明管理关系的关键证据;入职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企业端:若建立劳动关系,需依法办理用工登记、缴纳社保;制定规章制度时要明确解除条件,避免因“证据不足”被判违法解除。
二、网络主播竞业限制:约定模糊 = 白签!这3点必须明确
1、案例简介
章某入职F公司任主播,签订的《保护协议》约定“粉丝超10万且单月销售额200万”需遵守竞业限制。章某在职时使用公司共用账号(粉丝超10万)和个人账号(粉丝不足10万),离职后F公司主张两账号粉丝相加达标,要求支付违约金91万余元,法院驳回其诉请。
2、法律分析
竞业限制协议需具备“明确性”,否则无法履行。本案中,“主播达人号”未明确指向专用账号还是共用账号,按通常理解应认定为员工专用账号;且两账号粉丝存在重合,简单相加不符合计量逻辑,因此章某未触发竞业限制条件。此外,章某退回补偿金的行为,表明未达成新的竞业合意。
3、律师建议
1.企业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需明确“主播账号”归属(公司/个人)、粉丝统计范围(专用账号/不含重合粉丝)、销售额计算标准(税前/税后、是否含退货)等核心内容,避免模糊表述。
2.主播端:签订协议前仔细核对条款,对不明确的内容要求企业书面说明;离职后若不满足竞业条件,需及时明确拒绝,避免被认定为“默认履行”。
三、竞业限制主体:不是所有主播都要遵守!核心看“是否接触商业秘密”
1、案例简介
史某在Y公司美妆直播间任主播,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从事同类美妆直播。史某离职后领取竞业补偿,却立即入职同类直播间,Y公司要求返还补偿并支付2倍违约金,法院支持返还补偿,但将违约金调整为与补偿等额。
2、法律分析
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史某在工作中接触的销售数据、客户偏好、大促安排等信息,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且能带来竞争优势,属商业秘密,因此史某符合竞业限制主体要求。但协议约定的2倍违约金未考虑其收入水平和违约情节,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情调整。
3、律师建议
1.企业端:签订协议前明确劳动者是否接触商业秘密,避免对普通员工泛化约定;违约金金额需合理,兼顾企业利益与劳动者就业权,否则可能被法院调整。
2.劳动者端:若未接触商业秘密,可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需遵守约定,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有权要求法院调低过高的违约金。
四、业务分包避责?没用!实质劳动关系躲不掉
1、案例简介
B公司将外卖配送业务外包给S公司,杜某为该站点骑手。后S公司将业务分包给H公司,H公司与杜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签订《项目转包协议》但未履行。杜某仍由S公司考勤、排班,工资由S公司确定、第三方代发,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认定杜某与S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履行”为准,形式上的分包协议不能掩盖实质用工关系。杜某受S公司直接管理,从事的是S公司主营业务,劳动报酬由S公司主导结算,第三方代发仅为支付方式,且杜某的个体工商户未实际经营、仅作为发薪载体,因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律师建议
1.骑手端:若企业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签订“转包协议”,但实际仍受企业管理、未自主经营,需保留考勤记录、工资条、工作指令等证据,以便后续认定劳动关系。
2.企业端:不得以“业务分包”“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否则需承担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社保补缴、违法解除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五、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别被“签约主体”迷惑!找对真实用工单位
1、案例简介
L公司100%持股E公司、H公司,L公司从Y公司承揽外卖配送业务后,指示刘某与E公司签订《自由职业者服务合作协议》,刘某实际在上海工作(E公司服务范围为河南),受L公司管理、由H公司发薪,受伤后法院认定刘某与L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法律分析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时,需穿透形式看实质,以“主导用工”的公司为用人单位。E公司、H公司均为L公司全资子公司,《自由职业者服务合作协议》是L公司为规避劳动关系的形式协议,刘某的入职、管理、报酬均由L公司主导,因此L公司为真实用工主体。
3、律师建议
1.劳动者端:入职时若涉及关联公司,需明确实际管理主体,保留工作群聊天记录、入职通知、工资发放记录等,以便后续锁定真实用工单位。
2.企业端:关联公司用工时需规范流程,避免拆分签约、发薪、管理主体;若由某一公司主导用工,需依法履行用人单位义务,不得通过关联关系规避责任。
六、骑手高度自主接单:可能不构成劳动关系!关键看“从属性强弱”
1、案例简介
路某与D公司、Z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路某为自由职业者,通过APP接单、按件计酬,无底薪,自行购买电瓶车、工服并承担保险费,可自主转单、选择上线时段,同时在其他平台接单。受伤后路某主张劳动关系,法院驳回其诉请。
2、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的核心是“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路某可自主决定工作时间、转单、跨平台接单,不受D公司严格管理,缺乏人身从属性;自行承担经营成本,报酬完全按单结算且无经济依赖,符合民事合作“自负盈亏”特征,因此不构成劳动关系。
3、律师建议
1.骑手端:若工作具备高度自主性(可转单、跨平台、自担成本),需知晓可能不构成劳动关系,建议自行购买商业保险保障权益;若希望建立劳动关系,需与企业明确约定考勤、社保、底薪等条款。
2.企业端:若采用灵活用工模式,需在协议中明确双方为民事合作关系,避免对劳动者进行严格管理(如固定上下班时间、禁止跨平台接单),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结语:行动指引
看完这6个案例,相信你对新业态用工维权有了清晰认知!如果你是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赶紧检查自己的用工协议是否存在“陷阱”,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如果你是企业HR或老板,对照案例排查用工合规风险,避免因条款模糊或形式避责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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