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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标准之争与对策分析

200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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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标准之争与对策分析

——侯鲜明

 

【摘要】 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本无必然的联系,但提出将劳工标准引入国际贸易已有百年的历史。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发达国家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要求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并极力主张将劳工标准问题纳入多边贸易谈判中。为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从发展趋势看,劳工标准极有可能成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焦点问题,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未雨绸缪,尽早采取各种对策,争取在未来的谈判中占据更主动、更有利的地位。

【关键词】 劳工标准;国际贸易;国际争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是否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挂钩这个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在未来的国际贸易发展中,劳工标准问题不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议的焦点,而且将会演变成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树立的新型贸易壁垒,这势必将会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上述问题作深入研究并提出适当对策,就成为本文的主题。

一、劳工标准问题的由来与演变

劳工标准的内容因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而不同的劳工标准意味着不同的劳动力成本,意味着相关产品的不同国际竞争力。一般而言,劳工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伦理道德方面的,如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同工同酬、禁止使用童工、禁止就业和职业选择的歧视等;二是经济利益方面的,如工人工资、劳动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环境等。[1]P81这两方面内容也是国际劳工组织历年所通过的175个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中共同包括的内容,被称为“核心劳工标准”。

提出将劳工标准引入国际贸易,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早在1890年,美国就禁止进口囚犯生产的产品,1930年禁止进口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强制性劳工生产的产品。1988年,美国制定的《贸易与竞争综合法案》首次将“持续否定工人权利的行为模式”列入不合理外国贸易做法清单,对所谓不尊重“世界公认的雇员权利”的国家挥舞大棒的政策披上了国家法律的外衣。1992年美、加、墨签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要求成员国必须在国内立法中加入保障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等原则,强调成员国加强合作,通过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换来改善三国的劳工标准,从而将劳工标准列入区域性法律框架。

同是发达国家的欧盟各国在劳工标准问题上也不甘落后。早在1957年缔结《罗马条约》时,法国因担心其他成员国雇用低薪的女工而对本国服装业造成冲击,强烈要求将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写进条约。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因为劳工标准问题在相关国家之间曾展开过激烈的斗争。[2]19936月,在欧盟哥本哈根首脑会议上,有人建议在欧盟与第三世界国家的贸易关系中引入有关劳工标准问题的“社会进步条款”。1995年欧盟开始执行一项新规则,规定对那些执行明确劳工标准的国家在适用普惠制时给予额外优惠。

WTO成立以后,发达国家伺机将劳工标准问题多边化。199612在新加坡召开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执意要将劳工标准问题作为WTO今后的工作日程之一写进部长宣言,但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经过激烈争论,发展中国家做出妥协,同意在部长宣言中列入有关劳工问题的声明,发达国家则在措辞方面作了让步。新加坡部长会议给同贸易有关的劳工标准下了一个初步的结论,即各成员承诺遵守国际承认的核心劳工标准,贸易和劳工权利的关系则交由国际劳工组织讨论,反对为贸易保护主义目的而使用劳工标准,承认一些国家尤其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比较优势。

199912月,WTO部长级会议在西雅图召开,会议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激烈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是否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相联系。2001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虽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并未就劳工标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发表的《部长会议宣言》认为“全球化过程中的社会标准问题应该由国际劳工组织负责”。[3]多哈宣言虽然没有表示国际劳工组织是讨论贸易协议中劳工标准地位的恰当机构,但是它并没有明确表示劳工标准不能与国际贸易挂钩。

二、劳工标准问题的国际争议

长期以来,在劳工标准是否应该与贸易挂钩这个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直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发达国家中以美国态度最为坚决,其长期以来极力主张将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挂钩,鼓动将劳工标准纳入WTO的谈判日程,其理由如下:

首先,发展中国家存在着严重的人权问题,在生产中大量使用童工及强制性劳工,报酬低且工作环境恶劣出口加工区规避有关劳工法令;劳动者在结社自由、组织工会和集体议价自由、抵制强迫劳动等方面的权利受到层层的阻碍和限制,这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因此,应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消除上述非人道行为,对违反核心劳工标准的国家施压,促使各成员方努力提高境内的劳工标准,以达到《建立WTO协定》序言中所阐明的“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的目标。

其次,发展中国家低劳工标准的产品对发达国家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发展中国家以“血汗工厂”式的恶劣劳动条件生产出的大量廉价商品涌向发达国家市场,给发达国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冲击,使发达国家丧失了在这些产业上的原有优势和国际竞争力,也减少了国内就业机会,使一些非熟练工人面临失业的危险。同时,由于受到发展中国家低工资成本的吸引,发达国家的资本大量输出,等于是把本国的就业机会输往发展中国家,这样迫使发达国家降低劳工标准以留住被低劳工标准所吸引的资本,其结果将是发达国家工人的工资水平会向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工资水平看齐,出现“低标准驱逐高标准”的局面,从而会动摇整个社会的福利制度

第三,各国劳工标准参差不齐会加大劳动力国际转移的压力。由于发展中国家对工人生活及工作条件缺乏应有的保护,低工资导致熟练工人乃至高级知识分子纷纷涌入收入高、福利好的发达国家,使发达国家业已存在的失业问题更加严峻,失业救济和津贴以及其他一些福利支出扩大,政府财政负担加重,社会不安定因素随之增加。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是本国劳动人民长期努力的结果,发展中国家涌入的移民不仅坐享其成,而且对这种福利制度造成了巨大冲击。

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以上理由遭到了以印度、巴基斯坦等为首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坚决反对。他们认为,发达国家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联系起来,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在政治上无法接受,在经济上也毫无道理:

首先,劳工权利标准并不等同于人权标准,它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与该国的财富紧密相关。发达国家以尊重人权为借口,要求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试图推行全球统一的劳工标准以改善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是极不现实的。而事实上,人权首先是生存权与发展权,只有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了才能改善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如果发达国家家确实希望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人权状况,就应该首先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而不是以劳工标准来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贸易制裁

其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工资水平等劳工标准方面的差异,客观地反映了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的特点,是各国经济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必然结果。否认低工资在发展中国家现阶段的必然性,其实质是抹杀比较优势这一国际经济交往的原则和基石,为贸易保护和歧视寻找借口。发展中国家实行低工资,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不仅不会对发达国家造成威胁,反而使发达国家能够享受按照比较优势原则进行国际分工所带来的利益,促使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本国的资本优势和技术优势,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获取对新行业的垄断。实际上,发达国家非技术工人失业率高,更多地应归因于近年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工业生产中的应用。

再次,如果说发展中国家低劳工标准导致发达国家私人投资者由国内转向国外,导致国内失业增加,那么发达国家完全可以采取措施限制本国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投资而不应该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制裁。发达国家这种既要利用发展中国家低工资、低成本以增强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又要将本国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在国内的想法过于自私。这样做不仅不符合各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的事实,而且还会抹杀各国的比较利益,破坏国际贸易各方现有均衡,产生新的不公平交易。

最后,劳工标准问题属于国际劳工组织管辖的范畴,WTO不应无限地扩大自己的谈判领域。国际劳工组织是目前WTO各成员承认的有权规范统一劳工标准的主管机构。该组织依靠的是合作而不是强制来致力于推动社会进步,它主要通过建议方式执行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强制制裁必然违背国际劳工组织建立的原则,发展中国家势必心存疑忌,从而削弱劳工标准被广泛认同的基础。另外,贸易制裁只能局限于进入国际市场的产品,而不应过问那些只适用于国内消费、不进入国际市场的产品,否则不仅无助于各国全面提高劳工标准,反而可能助长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

从上述对立的观点不难看出,劳工标准之争的实质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之争。发达国家把发展中国家低工资、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斥之为造成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具有倾销性竞争优势的主因,并赋之以因果联系,把自身的经济问题和困难归咎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其真正用意是保护其受到发展中国家竞争最为严重、技术含量低的“夕阳产业”,同时也是一种借“人权”干预别国内政,向第三世界倾销其价值观念的霸权主义做法。很明显,劳工标准已经变成发达国家实施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工具。

三、劳工标准问题的未来趋势及我国的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已是大势所趋。在发达国家的强大压力之下,发展中国家恐怕难以阻止劳工标准问题进入WTO领域,但也不必对WTO纳入劳工标准问题反应过敏和心存疑忌。因为,“低劳工标准以及强迫劳动、严重剥削童工和践踏劳工权利的现象绝不仅仅限于发展中国家”。[4] 对发达国家而言,劳工标准的多边协调也是一柄“双刃剑”,这无疑会增加发展中国家谈判的筹码。例如美国就只同意国际劳工组织所呼吁的“禁止高压政治下的强迫性劳动”和“消除性质恶劣的童工”两项提案,而没有同意国际劳工组织所呼吁的“禁止所有强制性劳动以及其他支持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规定最小工作年龄、消除就业歧视”等方面的提案。[5] 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中国家要团结一致,在劳工标准的内容和实施方式上据理力争,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安排。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出口商品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这是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成本低廉的社会经济特点所决定的。但近几年来,美欧等发达国家推行的劳工标准已对我国出口产品构成单边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因此,我国必须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一)我国一方面应该赞同把劳工标准纳入WTO进行多边协调,另一方面应该主张WTO对劳工标准问题的关注只能局限在一定范围内,劳工标准主要应当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框架体系内解决。因为,虽然多哈回合未将劳工标准作为新议题进行多边谈判,但发达国家不会停止将劳工标准问题多边化的努力。实际上,劳工标准问题长期游离于WTO规则体系之外,反而会给发达国家实施单边劳工壁垒措施提供借口。但是,WTO只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多边体制,而非全面促进经济、社会和人权发展的一体化集团,其对劳工问题的关注只能是一定程度的关注。从职能分工看,劳工标准执行机制等问题属于国际劳工组织的范畴,而不应由WTO越俎代庖。

(二)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运用发展中国家的集体力量与发达国家相抗衡。劳工标准既可怕,也不可怕,问题的关键是以谁的标准作为国际标准。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在短期内提高本国的劳工标准,因此,关键在于要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团结一致,在劳工标准的内容与实施方式上据理力争,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同时,要求发达国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援,以促进发展中国家逐步提高劳工标准,避免用过高的劳工标准使发展中国家无力承受进而影响本国经济的发展。

(三)完善劳工法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我国有关劳工标准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宪法》、《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法律中。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全球化趋势的出现,我国有关劳工立法的缺点也逐渐显露。目前,我国现行的劳动标准与劳工标准相比,在自由结社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强迫劳动和童工问题等五个方面尚有较大的差距。[6] P95为此,我国必须未雨绸缪,及早对现行的劳动标准立法进行清理与修订,力争在新一轮多边谈判中处于主动地位。同时,要加强劳工标准的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断增加劳工权利和提高保障标准,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避免在劳工标准问题上给发达国家以口实。

(四)加强科技投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国际竞争的历史证明,只有树立质量取胜的观念,推行非价格竞争战略,才是永葆国家竞争优势的法宝。在不断扩大对外贸易规模的同时,要加快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内产业升级换代。尽快从过去依靠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取胜,转向依靠先进科学技术取得优势,摆脱在低档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上与他国过度竞争、贸易摩擦增多的局面,最终使发达国家无法以“劳工倾销”为名对我国实施劳动壁垒措施。

总之,劳工标准在多边贸易领域中的争论一时难以停息。虽然到目前为止,劳工标准问题还未被纳入WTO规则体系和纪律范畴,但可以预见,在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劳工标准问题必将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争论最激烈的议题之一。因此,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应该对此早作准备,以使自己在未来的谈判中争取更主动、更有利的地位。

 

参考文献:

[1] 刘文华.  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 北京: 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

[2] 许国庆,邵宏华,夏申. 论贸易竞争与劳工标准[J]. 世界经济,1996,(9.

[3] 世贸组织多哈会议议程草案[]. 参考消息,2001-11-044.

[4] 刘光溪. 多边贸易体制风雨50年启示录[]. 国际商报,1998-07-11.

[5] 美国参议院敦促WTO与劳工组织建立联系http://www.wtoinfo.net.cn.

[6] 周长征. WTO的社会条款之争与中国的劳动标准[]. 法商研究,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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