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名”证词违法
——王毅 律师
被告人高某系某市经贸公司的业务经理,因马来西亚艾本园林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涉嫌诈骗罪,故被刑事拘留。后在家人四处活动下,且缴纳了20万人民币后被取保侯审。这本来是一起普通的诈骗案,然而因举报人是马来西亚的一家公司,却引起某市公、检机关的高度重视。承办本案的警官和检察官为了给高某定罪,而共同导演了向法院提供了虚假证人证言的闹剧。没想到,却被本律师“慧眼识破”。
某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于2004年5月至同年11月间,利用假冒身份,伪造提单等手段,骗取艾本公司的货款44478美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某接到《起诉书》后,慕名聘请本律师担任辩护人。本律师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并认真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经综合分析判断,认为本案是一起经济纠纷,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故决定为高某作无罪辩护。从公诉机关移送法院的证据材料中,本律师发现某市检察机关在第二次审查起诉期间的补充证据中,有检察官周某和警官姬某向某市海关工作人员王明、孙小凡作的两份询问笔录,这两份笔录共同证实被告人高某向艾本公司提供的提单是伪造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自己多年承办刑事案件的经验,本律师认为,这两份证人证言至关重要。于是,就询问被告人是否认识某市海关的王明、孙小凡?他说:“某海关就十几个人都认识,没有叫王明和孙小凡的。”此语引起我的高度警觉,顿时,我在脑海中打了几个问号?难道是检察官和警官编造的假证?还是被告人没说实话?我决定到某市海关去调查,以查明事实真相。于是,我急忙赶到某市海关,向关长高某调查是否有王明、孙小凡两名工作人员。高关长告诉我,某市海关共有14名工作人员,根本没有王明、孙小凡这两个人,并在我的调查笔录上亲笔签字。
庭审中,公诉人周某为证实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向法院提供了海运提单、传真、信用证等证据,本律师逐一进行了反驳。在举完书证后,周某果然不出本律师所料,竟以他和姬某向“王明、孙小凡”作的笔录为“杀手锏”,向法院出示并据此证实被告人高某构成诈骗罪证据充分。审判长就这两份证人证言,向被告人发问是否有异议:被告人高某当庭提出了异议。审判长又询问本律师是否有异议:本律师当庭回答“有异议?这两份证人证言是假的!”此言一出,惊动法庭!接着,我向法庭提交了某市海关高关长的证言。这下,周某慌了神。审判长向周某发问到底怎么回事儿?周某辩称:“王明、孙小凡是化名。”本律师当庭质问:“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证据必须真实、客观、合法,你们用化名笔录指控高某违法犯罪!”周某又辩称:“之所以用化名是为了保密。”本律师又反驳他:“这是一起普通的诈骗案,被告人已取保候审,有何密可保?依据何在?”周某一时不知所措,答非所问。本律师认为,周某和姬某的行为有悖职业道德,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我就此向政法委或者人大常委会反映,那么周某的检察官和姬某的警官生涯到此结束了。然而,念其还年轻,不免使我发了善心,不想就此毁了两个年轻人的前程,气愤之下,我在庄严的法庭上,对周某进行了一番深刻而严肃的法制教育。
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只好向法院撤回了对高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