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写了100万精神损害费 + 90万违约金,
到底能不能拿到手?
曲延兴律师
婚姻家庭关系的维系,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忠实与责任。然而现实中,婚内出轨、离婚后财产分割争议等问题频发,不少当事人在离婚时会签订包含赔偿、违约金条款的协议,但这些约定究竟能否得到法律认可?当一方以“受胁迫”“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时,法院又会如何裁判?本文结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6453号典型案例,深度解析婚姻家庭纠纷中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赔偿条款的司法支持边界,为法律从业者提供裁判思路参考,也为普通公众规避婚姻风险、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实用指引。
一、裁判要旨
1.夫妻双方自愿签订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主张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法院不予采信。
2.离婚协议兼具人身依附性与财产性,其财产给付条款以身份关系解除为前提,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若系基于婚姻破裂原因、过错程度、财产状况等综合因素达成,且不具有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法院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一般不予酌减。
3.婚姻家庭纠纷中,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并非当然重复主张,若协议明确约定二者性质不同、互不影响,且符合公平正义原则,法院可依法全额支持守约方的诉求。
二、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果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原为夫妻关系,2020年12月29日,双方因果某婚内出轨导致感情破裂,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主要约定:
1.婚生女儿归郭某抚养,果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
2.车牌号为京 ××× 的别克GL8车辆归郭某所有,果某需在协议签订后5日内配合办理过户,逾期未配合则支付60万元经济补偿金;
3.果某因多次婚内出轨并与他人同居,自愿支付郭某精神损害费100万元,于离婚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4.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义务,需另行支付违约金90万元,且不影响守约方主张其他权利。
离婚后,果某未按约定配合车辆过户,亦未支付精神损害费,郭某遂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车辆所有权、判令果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0万元、精神损害费100万元及违约金90万元。
果某辩称:《离婚协议书》系受郭某胁迫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目前无稳定工作及收入,经济困难,协议约定的赔偿及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酌减;且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性质重复,郭某未证明实际损失,无权主张高额赔偿。同时,果某上诉要求调整女儿抚养费至每月3000元,并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中,郭某提交果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的微信账单记录(收入845433.7元、支出1366058.7元),证明果某具备履行协议的经济能力;果某提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证据,拟证明其签订协议时缺乏清偿能力,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郭某存在胁迫行为。
三、争议焦点
1.《离婚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果某主张的“受胁迫签订”能否成立?
2.郭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60万元、精神损害费100万元及违约金90万元是否应得到支持?三者是否存在重复主张情形?
3.果某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酌减赔偿及违约金数额,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4.果某上诉要求调整抚养费的请求,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四、法院认定
1.关于《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本案中,案涉《离婚协议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双方已据此办理离婚手续,应认定为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果某主张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但未能提供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证据(所谓胁迫需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故对其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确认《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2.关于各项诉求的支持与否:
一是车辆相关: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车辆归果某所有,果某支付郭某车辆折价款7万元,法院予以确认;
二是经济补偿金:果某在签订协议时明知车辆抵押状况仍同意约定过户义务及逾期责任,现未履行过户义务,应按约定支付60万元经济补偿金;
三是精神损害费:果某认可其婚内出轨并与他人同居,该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婚姻破裂,协议中关于100万元精神损害费的约定系其自愿作出,符合公序良俗,应予以支持;
四是违约金:协议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另行支付”,与经济补偿金针对的违约情形不同(经济补偿金针对车辆过户违约,违约金针对协议全部义务的违约),并非重复主张,且果某未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符合违约金支付条件,应按约定支付。
3.关于赔偿及违约金的酌减请求。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并非单纯的经济协议,具有人身依附性,其财产给付内容是基于婚姻关系、离婚原因、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达成的约定,体现了家庭美德与公序良俗的要求。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协议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经济状况与履行能力,其提交的微信账单显示签订协议前具备相应经济能力,现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酌减,缺乏充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4.关于抚养费调整请求。果某上诉要求调整抚养费的请求,超出一审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二审法院依法不予处理。
五、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1.果某名下车牌号为京×××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归果某所有,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郭某车辆折价款7万元;
2.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郭某经济补偿金60万元、精神损害费100万元、违约金90万元;
3.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果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1650 元,由果某负担。
六、律师分析
(一)婚姻家庭纠纷中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要点
1、成立生效要件。离婚协议需满足“双方自愿、内容合法、形式合规”三大要件,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不得侵害子女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定义务),且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离婚登记。
2、“胁迫” 主张的举证责任。一方以受胁迫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的,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其产生恐惧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若仅以自身经济困难、存在其他纠纷等为由主张胁迫,未提供实质性威胁证据的,法院不予采信。
(二)离婚协议中赔偿及违约金条款的司法审查规则
1、精神损害赔偿。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若系过错方自愿作出,且不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一般尊重双方约定,无需参照普通民事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调整。
2、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的区分。二者并非当然重复,关键看协议约定的适用情形与目的。经济补偿金通常针对特定财产义务的违约(如本案中车辆过户义务),违约金则针对协议整体义务的违反,若协议明确约定“违约金另行支付”“不影响其他权利主张”,则应认定为独立责任,法院可同时支持。
3、数额酌减的限制。离婚协议具有人身依附性,其财产约定与婚姻关系解除、过错赔偿等紧密相关,不同于普通商事合同。法院一般不轻易以“约定过高”为由酌减,仅在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或约定数额明显超出过错方实际履行能力且无合理依据时,才可能予以调整。
(三)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风险规避与维权指引
1、签订离婚协议时的风险防范:
一是确保意思表示真实,避免在胁迫、欺诈等情形下签订协议;若遭受胁迫,应及时报警并留存证据(如录音、录像、报警记录等);
二是明确财产归属、给付期限、赔偿数额等核心条款,避免模糊表述;涉及大额赔偿或复杂财产分割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可执行;
三是留存对方经济能力的证据(如银行流水、收入证明、微信/支付宝账单等),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
2、权利受侵害后的维权路径:
一是协商不成时,及时向被告住所地或婚姻登记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是诉讼中重点举证:离婚协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对方未履行义务的事实、自身损失情况(如有)、对方经济能力等;
三是若对方主张协议无效或可撤销,需针对其主张提供反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法律从业者的实务参考
1、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重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充分考量离婚协议的人身属性,不轻易否定协议效力或调整约定数额;
2、严格把握“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事由的认定标准,强化举证责任分配,避免当事人滥用抗辩权;
3、对于抚养费调整等超出一审诉请范围的上诉请求,应依法不予处理,引导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
结语
婚姻家庭关系的解除不仅涉及人身关系的变动,更关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大权益。离婚协议作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既是对过往婚姻的了结,也是对未来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无论是普通公众还是法律从业者,都应充分认识离婚协议的法律约束力,重视签订环节的风险防范与维权过程的证据留存,让法律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有序解除与权益保护保驾护航。
本文是根据公开裁判文书进行的专业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