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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工资到底算不算报酬?省高院两份判决打起来了!HR再不注意要吃大亏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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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工资到底算不算报酬?

省高院两份判决打起来了!HR再不注意要吃大亏

曲延兴律师

 

王经理,上周车间老李工伤后,停工留薪期工资按最低工资发的,他昨天突然提了离职,还说要告我们没足额发劳动报酬,索赔经济补偿!”

这是上周一位HR同行的紧急求助。而更棘手的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两份判决,竟然对“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给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 —— 同样是未足额支付,一个说“不算劳动报酬,不用赔经济补偿”,另一个说“算!必须赔!”

同案不同判的背后,藏着所有企业HR都可能踩中的“工伤工资陷阱”。今天这篇文章,不仅要拆解这起离奇判例,更要教会你如何用3步法则,让企业彻底避开这类用工风险。

一、案例简介:省高院“自相矛盾”的判决,暴露工伤管理3大雷区

2022年山东高院的两份裁定书,像一颗炸弹扔进了HR圈:

临沂案例(2022)鲁民申615号: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员工以“未足额支付”为由辞职,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淄博案例(2022)鲁民申1663号:法院援引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认定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企业未足额支付,员工辞职有权索赔经济补偿。

更戏剧性的是,两份判决的审判员有重合!这意味着:哪怕在高级法院审判层级,对同一问题的认定都可能存在分歧。而这背后,藏着企业最容易忽视的风险点:

一是未书面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限,员工可能主张“治疗期即留薪期”。

二是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发放,忽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

三是未留存支付凭证,无法证明已足额支付相关待遇。

二、法律分析:工伤工资的“双重属性”,为何让法院也纠结?

要破解这一争议,必须看透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法律双重性”:

1.从《工伤保险条例》看:属于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员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是“因工受伤”,而非 “提供劳动”。这也是临沂案例的裁判逻辑 —— 企业未足额支付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除条款。

2.从工资定义看:属于劳动报酬

原劳动部明确“工资包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更是将“工伤期间支付的工资”纳入工资总额。淄博案例正是依据这一规定,认定其属于劳动报酬,企业未足额支付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关键风险点:司法实践倾向“从严保护劳动者”

尽管存在法律分歧,但近年司法实践中,70%以上的判决倾向将停工留薪期工资认定为劳动报酬(参考山东高院2020鲁民申7948号判例)。这意味着,企业若未足额支付,极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拖欠劳动报酬”,面临员工辞职 + 经济补偿的双重风险。

三、实务建议:3步化解工伤工资争议,HR必学操作指南

面对法律认定的模糊地带,企业HR可按以下步骤操作,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一步:规范停工留薪期管理,留存书面证据

一是员工受伤后,及时书面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限(参考《山东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明确起止时间和工资标准,由员工签字确认。

二是若员工治疗期超过目录规定期限,书面通知其申请延长鉴定,拒绝申请的需留存快递回执或录音证据。

三是工资标准严格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执行,不得擅自按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发放。

第二步:完善工资支付流程,避免“拖欠”认定

一是每月按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与正常工资支付周期一致,避免延迟。

二是工资条中单独列明“停工留薪期工资”项目,注明计算依据(如“2023年平均工资8000元/月”)。

三是若企业资金困难,需与员工签订《延期支付协议》,明确支付时间和违约责任。

第三步:建立工伤争议应急机制,提前规避诉讼

一是发生工伤后,HR需第一时间介入,及时完成《工伤待遇确认表》签订。

二是定期培训一线经理:严禁说“工伤期间没上班,只能发最低工资”等违规言论。

三是每年至少1次工伤待遇合规自查,重点核查工资标准、支付记录、期限确认等文件。

记住:在法律认定存在争议时,“程序合规 + 证据留存”是企业最坚实的防线。与其纠结“算不算劳动报酬”,不如从源头做好规范 —— 毕竟,一场劳动仲裁的成本,远比足额支付工资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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