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巧解案中案
王毅 周强
天成油脂有限公司是烟台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1999年初与湛江新东阳食品有限公司建立购销棕榈油等业务关系,涉及标的额上亿元。两家初期合作较好,但后来新东阳公司出现违约行为,截止2000年5月,新东阳公司拖欠天成公司货款已逾千万元,无奈之下,天成公司将新东阳公司起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济律师事务所王毅和周强律师临危受命,为天成公司代理这场官司。
新东阳公司用尽一切诉讼手段拖延、扰乱这场诉讼,试图达到讨债目的。他们先是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其异议被烟台市中级法院驳回的情况下,又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院依法维持了中级的裁定。东阳公司又在答辩及庭审中失口否认欠天成公司货款的事实。代理律师准带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和论证意见,烟台中级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令被告新东阳公司限期两天向天成公司支付货款。新东阳公司又提出了上诉,在王毅、周强两位律师的努力下,省高级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就在天成公司状告新东阳公司拖欠货款一案的诉讼过程中,新东阳公司又以借款合同为由,将天成公司诉讼至湛江市中级法院,要求天成公司归还其“借款”1843万元。接到诉状和法院的传票后,天成公司极为震惊,继续委托王毅、周强两位律师代理诉讼。经查证,在1999年6月28日,天诚公司与新东阳公司确实签订过一份290万元美元的借款合同,但是该合同因故未予履行。2000年8月3日,此案在湛江中级法院开庭。庭审中,东阳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借款合同》复印件和三张总数为1843万元的银行汇票。王毅、周强律师当庭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新东阳公司应向法庭提供借款合同的原件,而不能只提供复印件。同时指出,1843万元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棕榈油交易时,新东阳公司付给天成公司的货款,并非借款,原告主张是借款,应当提供这1843万元的借据。庭审结束,两位律师回到烟台,经核查,借款合同的印鉴与天成公司的印鉴不符。于是,两位律师向湛江市中级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和《法律意见书》。可是承办法官却未予理睬。此时,湛江方面传来消息,称天成公司将要败诉。闻悉后,两位律师再次赴湛江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律师提出,在烟台中级法院已审结双方买卖合同纠纷的情况下,湛江中院再次以借款合同的名义审理双方的买卖纠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承办法官并不采纳律师的意见。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两名律师又向湛江中院发出了两份《法律意见书》,同时直接致函给湛江中院的院长,极力陈述法律意见。在两名律师的艰苦努力下,湛江中院终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01年6月26日判决驳回了新东阳公司的起诉。
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这场案中案最终圆满的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