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撤回对陶某的起诉

230 2009-05-13 00:00

    4月30日,本所王毅主任收到莱州市人民法院(2008)莱刑初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同意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陶某的起诉。    陶某系莱州市某建筑公司经理。2008年4月2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陶某被释放后,遂经朋友介绍慕名来到同济律师事务所聘请王毅主任担任他的辩护人。王毅主任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了陶某的陈述,并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他认为,陶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贪污罪。他立即赴莱州市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明确指出,侦查机关认定陶某涉嫌贪污罪不当。检察机关对王毅主任的意见非常重视,承办检察官又认真进行了查证,经检委会研究,一致也认为陶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然而,检察机关并未撤案,遂于2008年9月17日又以陶某私分国有资产罪向莱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同年10月9日,莱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在法庭上,王毅主任据理力争,明确指出,被告人陶某改制前的公司属于集体企业,且开办单位并未投资,陶某的身份也不属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故其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坚持为陶某作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