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驳回上海某公司申诉

229 2011-11-21 00:00

    最近,本所王毅主任和曲延兴律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943号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和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确定烟台中级法院对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诉李某及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李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具有管辖权。    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是张裕集团与法国卡斯特集团下属公司出资设立的合资公司。该公司与李某及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引起了葡萄酒业界的高度关注,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近几年来,李某及上海卡斯特公司曾委托律师向张裕卡斯特公司致函,甚至在《山东商报》公开说明"张裕葡萄酒不能再叫卡斯特",强调张裕卡斯特公司侵犯了李某的注册商标。继而,又陆续在北京起诉张裕卡斯特公司的经销商。张裕卡斯特公司几次与李某交涉未果。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张裕公司聘请王毅主任和知识产权部曲延兴主任全权处理涉及"卡斯特"纠纷问题。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进行了分析判断,认为张裕卡斯特公司未侵权,遂于2009年7月20日代理张裕公司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李某和上海卡斯特公司,请求法院确认未侵犯李某的商标权。对此,两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烟台中院裁定驳回异议后,两被告又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毅、曲延兴依法向高级法院陈述了代理意见,省高级法院采纳了两名律师的意见,做出了(2010)鲁民辖终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此后,烟台中级法院依法先后开庭三次审理了此案,基本查清了本案事实。然而,两被告仍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6月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本案不存在侵权行为,也就没有侵权行为地,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一、二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王毅、曲延兴律师继续担任张裕卡斯特公司的代理人,两位律师据理力争,对申诉人的申请再审理由逐一反驳。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张裕卡斯特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其在此从事李某和上海卡斯特公司认为侵害其注册商标权的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二审裁定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