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所律师代理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案再次入选烟台市十大知识产权审判案例

254 2017-05-02 00:00

4月26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6年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向社会公布了2016年审结生效的具有影响力的十大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本所王毅主任、曲延兴副主任代理的擅自使用"烟台古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再次入选烟台市十大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烟台酿酒有限公司是一家在省内酿酒行业享有良好声誉和较高知名度的白酒生产企业,其生产的"烟台古酿"系列白酒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自投放市场以来,经过长时间、不间断的广告宣传,加上产品自身的优良品质,使得"烟台古酿"系列产品早已成为烟台地区乃至山东省的知名品牌,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在消费者中产生了极强的认知度,已使"烟台古酿"在消费者心目中与烟台酿酒公司形成紧密联系,成为识别来源的重要标志,具有区别于同类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足以表明商品来源。 被告烟台某酒业有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烟台古酿"系烟台酿酒公司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仍擅自在其生产的白酒的酒瓶及包装箱上突出使用与"烟台古酿"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标识。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认定"烟台古酿"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判定烟台某酒业有限公司突出使用"烟台古酿"名称标识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本案通过知识商品特有名称的司法认定,有力地保护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