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五题(续二)

331 2007-04-19 00:00

         三、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某村民委员会1998年3月与某信用社签订协议一份,约定村委会以其水产养殖场作价600万元,用以抵偿村办企业借款。协议签订后,村委会将养殖场交付给信用社经营。2003年底,该村委会改选,新上任的村委会成员发现上述协议签订之前未经村民会议讨论,且养殖场的作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村民对此颇有不满,议论纷纷。且养殖场的转让涉及了土地转让,违背了相关法律。某村委会遂决定提起诉讼,要求确认1998年所订立的养殖场转让协议无效。问题是,村委会要求法院确认的协议订立于1998年,村委会的起诉是否面临时效风险呢?   对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则认识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无非是追求合同无效的结果,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这还是一种债权请求权,所以应受时效限制。而如果无效合同不受时效限制,则造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也给不诚实的当事人利用确认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提供了可趁之机。笔者则赞同否定说,即认为无效合同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首先,合同无效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合同无效是公共权力对合同成立过程进行干预的结果。合同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合意处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而无效合同是因为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所以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障且自始无效,其无效是当然的,无须借助任何外力的,不因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不管主张与否,合同均无效。所以从维护合法秩序的需要出发,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可以针对违法的无效合同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时效的限制,则在一定的时间经过以后,违法的合同将变成有效的合同,违法的行为变成合法的行为,违法的利益将变成合法的利益,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的。也与法律秩序的形成是相矛盾的。    其次,通常认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而确认合同无效是指合同的效力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合同无效之前,当事人并不知道合同无效,对合同无效所导致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无从请求。从权利性质而言,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其主要特征是当事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故对于确认合同无效而言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另外,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也是通行的作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深圳市安益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机场综合开发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处理中,就体现了这一点。其评析言道:“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无效提起诉讼并没有时间限制,合同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时,当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才发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问题。故即使事隔多年,当事人就确认合同无效问题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并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确认,这里不存在时效问题。”     当然,我们说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仅是指确认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要求返还财产及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仍属于请求权的范围,理应适用诉讼时效。而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是时起算。所以,对于无效合同的请求权之诉,其诉讼时效从该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