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律师据理力争 顾问单位挽回损失

262 2007-04-19 00:00

       9月2日,在莱山区法院主持调解下,上海晓宝公司补偿烟台鸿裕公司因工程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16.1万元,并在一个月内对所建工程进行维修。经过同济律师的努力,鸿裕公司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保护。    2001年10月23日,上海晓宝公司与烟台鸿裕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上海晓宝公司承建烟台鸿裕公司印刷车间钢结构屋面工程。上海晓宝公司虽按期完工,但由于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下雨时车间屋面经常漏雨,尤其是去年9月28日,一场中雨导致雨水从屋顶天沟处漫出流入车间、仓库,淋坏了部分设备及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纸张等,给鸿裕公司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烟台鸿裕公司多次发函给上海晓宝公司要求协商处理此事,但上海晓宝公司一直不予协商解决。在这种情况下,烟台鸿裕公司就拒付剩余的工程款。今年3月28日,上海晓宝公司一纸诉状将烟台鸿裕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延付利息61万元。烟台鸿裕公司收到诉状后非常气愤,没想到上海晓宝公司无视工程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竟然还把自己推上了法庭。烟台鸿裕公司立即找到顾问律师王毅主任及彭明宇律师商讨此案。两位律师认为,从上海晓宝公司起诉烟台鸿裕公司的本诉来看,除按合同约定上海晓宝公司目前不具备起诉保修金条件外,欠上海晓宝公司工程款确是事实。就本诉而言肯定败诉。但是,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给鸿裕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问题,因鸿裕公司缺乏法律知识,没想到双方会打官司,故对原始证据未依法保全,因此索赔难以胜诉。对此,两位律师与鸿裕进行了调查取证,获取了23份间接证据。为了慎重起见,两位律师将本案提交律师会议研讨,并决定冒一次“风险”,向原告反诉,要求赔偿损失35万元,然后适时进行调解以减少鸿裕公司的经济损失。莱山区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本案,两位律师据理力争,巧妙周旋,最终原告律师同意和解,并赔偿鸿裕公司经济损失16.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