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受贿证据不足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313 2007-04-19 00:00

      最近,某检察机关指控某区原法院院长鲁某受贿一案,终因证据不足,而撤回对鲁某的起诉。    6月13日,鲁某因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而被某区检察院传唤,6月18日被刑事拘留。顿时,鲁某被拘留的消息很快传遍烟台,人们感到非常惊讶。因为与鲁某熟悉的人都知道,他为人厚道,办事谨慎,为政清廉,可谓在当今司法界是少有的“清官”。王毅主任与鲁某也可谓是老朋友了,他出事的第二天,他的妻子和女儿就与王毅主任联系,聘请他为鲁某提供法律帮助。王毅主任深感责任重大,于是立即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此时,失去自由的鲁某也提出聘请通世所主任李保升律师担任他的律师。两位律师立即进行沟通,并赶到某区检察院办理会见手续。鲁某一案是山东省法院系统第一位法院院长被抓案,在全省法院系统引起了强烈反响。检察机关作为大要案处理,两个区院协同作 战,市院督战。鲁某的妻子因不配合检察机关,结果在6月19日也被刑事拘留。他的女儿又找到王毅主任,要求聘请律师为她母亲提供法律帮助。于是王毅主任立即指派李岩律师为她母亲提供法律援助,再次无偿服务。李律师依法进行会见,并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数天之后,她被取保候审了。王毅、李保升两位律师先后数次会见了在狱中的鲁某,并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两位律师一直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鲁某犯有滥用职权、受贿罪证据不足。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刑事法律的不完善和控辩失衡现象严重,律师的意见绝大多数只能等待法院庭审时才能发表并被采纳。两位律师积极备战,期盼法院早日开庭。    8月20日,山东省高级法院指定该案由莱西市人民法院管辖。9月13日,某市检察院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鲁某在担任某区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该院办公楼施工、原料采购及解封中谋取利益,事后收受他人款物折合人民币109878元。该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386条、383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接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鲁某感到冤枉,两位律师也深知检察机关引用的法律条文是要对鲁某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时,一些关心鲁某一案的领导、同事、朋友都纷纷向两位律师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并鼓励和支持两位律师依法辩护,竭力维护鲁某的合法权益。    10月7日,此案在福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审判庭里座无虚席,法院、检察院都派人参加旁听。庭审中,控辩双方针锋相对,唇枪舌剑,各抒己见。检察机关坚持鲁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律师的意见是证据不足。而检察机关紧紧抓住鲁某过问案件,违法解封,事后收受杨某5万元不放松,想以此来证明鲁某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王毅主任对此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阐明三个观点:一是,作为法院院长过问案件是属于职责范围,且鲁某并未指使承办法官违法办案;二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只有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或裁定后,才能确定案件的错误。而某区法院关于解封的裁定至今未撤销,仍属于合法有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有确认法院法律文书错误的权利,因此,检察机关认为某区法院违法解封无法律依据;三是,鲁某收取杨某的5万元是他在担任调研员后,受聘担任杨某私营公司的法律顾问,杨某支付给他的顾问费。检察机关以鲁某与杨某无聘请顾问合同、且鲁某没退付而担任顾问是违反中纪委规定,从而将鲁某指控为犯罪无法律依据。以上三点,击中要害,因为检察机关开始就是从违法解封,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立案侦察的。庭审结束,旁听者对两位律师的精彩辩护表示赞同,鲁某及其家属均表示满意。    两位律师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而且鲁某患有较重的肝炎,健康状况不佳,再次向法院要求对鲁某取保候审。法院经研究,于去年12月中旬批准对鲁某取保候审,被关押了6个多月的鲁某终于出狱获得了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