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并购中的债务重组问题

426 2007-04-18 00:00

企业并购是企业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的一条重要途径。通过并购,能给企业带来规模经济效应、市场权力效应,并且能节省扩张费用。从某种法律意义上来讲,企业并购的实质就是通过在并购过程中,对企业资产、财务、债务、人员等重组来提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司法实践,笔者试图着重分析债务重组的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债务重组就是企业并购活动中的主要内容,实际上,有些企业的并购就是进行债务重组。特别是近几年来,摩根斯坦利、高盛等著名投资银行都纷纷在世界各地购买坏账、然后对债务进行重组、包装、整合从而获取巨大的收益。而在我国,由于体制和管理等诸多原因,多数国有企业(也包括集体企业)因债务沉重,因而也迫切需要寻找债务重组的路子,以摆脱困境。    所谓债务重组,就是指通过削债、以非现金资产抵债、债务转让、债务豁免、抵销、债转股等方式,对企业的负债进行重新组合的行为。债务重组是一种报表性的重组,是企业财务运作的重要手段,它能够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优化企业的资本负债结构,从而为企业后续发展进行的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并购融资等活动进行铺垫。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债务重组是最终成功实现各类复杂的资本运作的基础和前提。债务重组的具体目标有两个:一是承担损失;二是盘活资产。而且盘活资产又是企业起死回生的关键所在。    企业经营困难和亏损的根本原因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在于债务负担沉重本身,更多的是不良资产或者低效资产影响了企业的获利能力。当企业的收入不足,缺乏足够的现金流量来维持经营资金的正常周转时,企业就可能进入资金不足――经营恶化――资金进一步缺失的恶性循环,从而使企业陷入困境。另一方面,已经造成的损失是盘活资产的前提,按照主要承担损失的对象不同,可以将债务重组分为外部重组和内部重组。所谓外部重组就是主要利用政府或者大股东等外部力量对债务进行重组,而内部重组则主要是依靠自身的力量清偿债务。无论是外部重组还是内部重组,只有债务重组中每个参与者进行一定让步,才能使债务重组顺利进行,每一个参与者的损失才会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债务重组的具体处理上,可以做出许多不同形式的方案来实施。但是归根到底,债务重组的目标就是要盘活企业的资产,或者使企业的资产得到某种改良,使企业脱离恶性循环而步入良性循环。从实践中,笔者体会到,一个完整有效的债务重组方案应主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债务结构的调整。通过债务结构的调整,改善企业的长短期债务结构,减少近期的债务本息支出的后力和风险,使已经形成的损失得到一定的分担、消化和吸收,使企业能够赢得时间,缓解短期负担,来做不良资产的处置和盘活工作。    二是,经营结构的调整。债务重组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全面改善企业的状况,对债务结构做出调整之后,要对企业的经营进行重新安排、改良、关闭、合并或者出售不良资产,使企业生产经营重新获得活力。通常这一步骤是由债务结构调整中承担损失最重的人来制订并主导完成。    三是,任何一次债务重组都不是一个简单的模式能够完全解决,往往是多种手段的综合使用,以适应不同性质债务的特点,满足不同债权人的利益需求。    下面,笔者介绍几种具体的债务重组方案,以供参考:    1、 债务与资产同时剥离或者进行置换    将债务与相关资产捆绑同时与另一方进行置换是最为常用的债务解决方案之一。尤其是对于那些原业务经营难有起色的公司。从理论上讲,债务与资产同时剥离或置换是一种操作较为简便的解决方案;(1)整体置换。新进入的资产,公司债务问题彻底解决,不存在日后纠缠不清的遗留问题,公司几乎成了一个全新的业务主体,财务状况发生根本变化,财务质量通常大有提高。(2)部分置换。操作的过程更为简易,但往往只能短期改善公司的账面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公司本质难有改变。    2、 以资产或股权抵偿    对于负债累累而又缺乏资产的公司而言,变卖公司所有的资产或者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即可获得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由于这种办法适用于各种债权人和各种债务,因此,是处理债务问题最常见的办法,目前被广泛使用。另外,如果能够获得债权方的同意,债务人还可以直接用股权或资产向债权方抵偿。并且能够用于直接抵偿的股权与资产都是公司较为优质的资产,而债权人则以企业居多。另外,房地产公司或者拥有房地产类资产的企业,在以这类办法主导进行的债务重组中具有一定优势。    3、 债转股    所谓债转股,就是把债权人拉入企业,把其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企业的资本注入。通过债转股,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偿债负担,另一方面,也使投资人的不良资产有望转为良性资产。近几年来,银行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债转股工作,为许多企业解决了长期困扰其经营活动的债务问题。    4、 折价以现金买断    这种方式就是由债务双方协商,对债务总额进行一定比例的折价,而后债务方按照商定的付款方式和日程买断所有债务连带责任,结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情况下,付款方式大多是以现金一次性支付,或者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以现金分次支付,以体现债务的尽快解决。这种方案的核心就是“以金额换效率”。这种债务解决方案,从绝对金额上看双方是不平等的,债权人要承受一定的损失,而债务人得到一定程度的债务减免。但是在目前三角债普遍存在、企业负债沉重,不太可能按期全额偿付的情况下,用较小的代价在短期内结清债务取得现金,有利于提高这部分现金的使用效率,比长期拖欠更有利于债权人继续日后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对于债务人,可能面临短期的现金流压力,但除了得到债务减免“收益”外,也有利于即时解决债务,维持正常的业务关系,使经营得以持续发展。    在债务重组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我国法律对债权人利益予以优先保护的权利,因而,为了保证重组的成功,重组企业必须就债务的处置问题履行下列义务。    1、通知的义务  所谓通知义务,就是企业在作出债务重组的决定后,如有须经债权确认的法律事实发生,应当以书面通知或者报纸公告的方式,将债务重组的真实情况通知债权人。这是债务重组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如果重组企业没有及时履行这一程序,则债务重组将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相关的债务纠纷,根据法律规定,重组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会导致债务重组失败。    2、偿还的义务  所谓偿还义务,是指债务人因债务重组而所负的即时偿债义务。具体地讲,就是指债务人在发出债务重组的通知和刊登报纸公告后,如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对债务人有求偿要求,则无论该债务是否到期,债务人都应该按规定偿还债务。根据这一解释,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偿还义务发生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要在有效期内,即债权人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或者债务人在报纸上第一次发出公告后的90日内;二是,债权人求偿请求,也就是说,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要求时,才发生债务重组意义上的偿还义务。    3、担保的义务  所谓担保义务,是指在债务重组后,如果承债主体发生变化,而债权人对原债务人日后不能从重组后的债务人那里获得债务偿还时,原债务人须负有连带偿债责任,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债务重组所涉及的财务和法律问题相当复杂,需要各种角色的专业机构参与重组方案设计、谈判、推进重组进程、完善重组手续、防范法律风险等。因此,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律师应当成为企业债务重组的重要角色,只有律师与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密切配合,才能保证整个重组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和经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