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召开《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座谈会

294 2007-04-19 00:00

      5月26日下午,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刘洪元副主任及法工委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同济律师事务所王毅主任及其他7家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和律师应邀出席。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该法总结了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经验,并借鉴国外的先进法律文化,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了比较合理的设置和规定。12年来,烟台市法院系统在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化解、处理民商事纠纷,保障市场经济程序和社会稳定,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大家一致认为,烟台市法院在执行《民事诉讼法》中比外地法院的情况更好。但是,在一些基层法院还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王毅主任在座谈会上首先发言,在肯定法院成绩的同时,就当事人“告状难”、个别法院乱收费、法院裁判文书“讲理”不够、法官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及执行力度不大和违法执行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同时也对修改《民事诉讼法》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