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集团委托本所清收四项基金

274 2007-04-19 00:00

        最近,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与本所签订了委托清收“四项基金”协议,合同标的额达1.5亿元。    1986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决定》[国发(1986)111号],国家对发展黄金生产实行扶持和鼓励政策,根据不同情况向黄金企业拨付了开发基金、地勘基金、经营基金和拨改贷等四项基金,数额巨大。上述基金为我国黄金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特别是我们烟台的招远、莱州市,黄金是重要的支柱产业。20年来在国家的扶持下,我市黄金企业不断壮大,黄金产量逐年提高,经济效益逐年增长。一些黄金企业的负责人深有感触地说:“如果没有国家的扶持和鼓励政策,没有四项基金的支持,烟台的黄金企业就没有今天”。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家决定对上述基金要收回,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02号]文件精神,原由国家投入的黄金地质勘探基金等已转为国家的资本金,并经有关部门层层核实确认每个黄金企业的具体数额。同时,财政部下发了《关于黄金生产开发基金和黄金地质勘探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2003)272号],又对拨付给各黄金生产企业的数额进一步确认。    2002年以来,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曾利用下发文件、刊登通告及派员深入基层黄金企业进行催收,初见成效。为了加强清收力度,中国黄金集团又选拔实力雄厚的律师事务所参与清收。对拒不配合,赖帐不还者,一律依法强制清收。据了解,目前黄金企业绝大多数都不愿打“官司”,都经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这样避免或减少了损失。而个别企业被诉到法院后,不但输了官司,反而没有回旋的余地,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本所接受委托后,由4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律师组成清收小组向莱州、招远的10家黄金企业发出律师催收函,并先后三次奔赴10家企业宣传法律政策,还对10家企业的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了调查。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以及这10家企业的情况,本所下一步将采取两项清收措施。一是,凡愿意友好协商尽快处理的企业,将充分利用国家政策,采取分期偿还和债转股的方式解决;二是,凡赖帐者,一律诉诸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依法强制清收,并不给分文照顾,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国有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