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专业护航创新,全面守护智慧成果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战略资源。作为专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法律团队,我们致力于为创新者、企业及机构提供全方位、高价值的法律支持,助力客户在技术革新与商业竞争中占据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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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领域
知识产权确权与登记

专利申请与权属:协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供专利权属、职务发明等法律服务。

商标注册与维护:提供商标异议答辩、商标复审、商标无效、商标撤销、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服务。

著作权登记:协助软件、文学、艺术等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及权属证明。

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构建:制定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方案,完善企业内部风控机制。

知识产权维权与争议解决

侵权调查与证据固定:通过行政投诉、公证取证、网络平台投诉等方式快速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民事诉讼代理:代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主张赔偿及停止侵害。

行政与刑事保护:协同行政机关查处侵权案件,推动刑事立案追究恶意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商业化运营

许可与转让:起草谈判许可协议、技术转让合同,规避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融资:协助质押融资、作价入股,挖掘资产价值。

企业并购中的IP尽职调查:评估知识产权风险,优化交易结构。

知识产权合规与风险管理

进行全面的合规审查,识别产品、业务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服务对象

科技创新型企业、研发机构

文化创意产业从业者、内容平台

高校、科研院所及个人发明者

成功案例

确认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的“张裕卡斯特酒庄”商业标识不侵犯“卡斯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烟民三初字第14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155号),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5年度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第四案,2015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一案。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烟台某假日公司、福州某贸易公司、谢XX商标侵权案,该案入选2011年度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诉王某商标专用权案,该案入选2005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诉四川某制药有限公司的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该案入选2012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一案。

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诉刘XX、烟台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民三初字第221号),该案入选2012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五案。

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诉烟台市某酒业有限公司(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民三初字第205号、山东省高级人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30号)该案入选2013年度烟台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三案。

任XX诉莱州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烟民三初字第27号),代理被告,以被告使用的技术是现有技术进行抗辩,法院支持了被告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烟台某汽车服务用品有限公司诉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某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威力狮”商标权纠纷案(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095号),代理原告,以被告上海某汽车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向Google搜索引擎网站支付一定费用,要求Google搜索引擎网站对其选定的“威力狮”关键字在搜索结果页的最前面投放被告确定名称的链接,该链接指向被告指定的网站,该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威力狮”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诉讼的依据,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任XX诉烟台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申请权纠纷上诉案(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154号),代理被上诉人,法院最终认定任XX申请的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单位所有。

刘XX与烟台万斯特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再审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048号)。

烟台万斯特有限公司与刘XX、万XX、烟台富士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民三初字第192号)。

青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方圆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5782号),该案中方圆集团有限公司的第796412号“方圆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曹某某与福山区某建材厂、烟台某商贸有限公司、赵某、烟台市某建材厂、牟平区某水泥制品厂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案(案号:[2014]第27号、[2014]第28号、[2014]第29号、[2014]第30号、[2014]第31号、[2014]第32号、[2014]第33号、[2014]第34号、[2014]第35号、[2014]第36号),代理5位被请求人,以被请求人使用的技术是现有技术进行抗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最后,请求人撤回投诉。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案(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1503号),代理原告,代理意见,原告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原告不存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形,考虑到行政诉讼的救济价值,从节约行政相对人诉讼成本、提高行政机关审查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循环诉讼的视角出发,应当采纳原告要本案中提交的新的补强证据。“解百纳”商标系张裕公司于1931年创设的臆造性文字商业标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经过张裕公司多年对该商标大范围持续的广告宣传,以及“解百纳”商标及其商品的良好品质,“解百纳”葡萄酒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葡萄酒品牌,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如果核准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将淡化原告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产生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下降或信誉降低等后果,淡化了该驰名商标,不应核准注册。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16815号关于第6756068号“解百纳JBN”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责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就原告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五洲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某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455号),代理原告,以被告天津某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告的知名商标“五洲丰”,容易使用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吴XX与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第4571085号“张弼士”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1322号,北京高级法院(2016)京行终4856号),代理张裕公司,以吴XX提交的证据均为单次、象征性的使用证据,并非商业性使用,涉案商标应予以撤销。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莱州徐工机械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案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初38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438号),代理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代理人的意见是被告的公司名称中虽然含有原告的知名商标,但被告只是注册了公司,并未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不需要赔偿,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被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败诉,继续代理被告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提起上诉,二审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撤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原告徐工集团的诉讼请求。

姜XX与山东烟台酿酒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434号),代理被告,以被告使用的设计是现有设计进行抗辩,并对原告的专利申请无效,法院支持了被告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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