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法律实务与学理探究

最高院发布2025反垄断典型案例:这5起案件给企业敲响警钟!

2026-05-05
此页面链接已复制

最高院发布2025反垄断典型案例:

这5起案件给企业敲响警钟!

曲延兴律师

 

你有没有过这样的困惑:所在城市的共享电单车,翻来覆去只有一家能扫码骑行,其他品牌根本进不来?装修买水泥时,几家店报的价格几乎一模一样,说涨就涨,没得选?甚至吃的药,明明成分没变化,价格却一年比一年高,问药店只说“上游调价了”?

别以为这些是“市场行情”—— 很可能,你遇到的是垄断行为

2025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覆盖交通、建材、原料药、化工等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这些案例不仅判了“谁对谁错”,更给我们划清了“哪些行为是垄断”“遇到垄断该怎么维权”的清晰路径。今天咱们就逐个拆解,帮你把“反垄断维权”的方法装进钱包里。

一、共享电单车“独家经营”?行政机关越权设特许,可起诉撤销!

案例简介

杭州青某公司是一家共享电单车服务商,想进入某城市运营,却发现当地的行政审批局和大数据中心搞了个“特许经营”—— 把当地共享电单车的经营权,独家给了当地的交某智慧城市公司。青某公司觉得这是“地方保护”,起诉要求撤销这个特许经营,结果一审败诉了。不服气的青某公司上诉到最高院,最终最高院改判:撤销当地设定特许经营、授予交某公司的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行政机关不能没有法律依据就设定特许经营,更不能通过这种方式“限定交易”——只让某一家企业做,把其他竞争者排除在外。

最高院在判决里明确:当地行政机关设定共享电单车特许经营,既没有法律依据,又超越了职权范围,还直接导致其他服务商进不来,明显排除了市场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哪怕有人说“撤销会影响公共利益”,但没证据支撑,就得依法撤销。

实务建议

1.对经营者:如果遇到地方政府或部门搞“独家经营”“指定企业”,比如只让某家公司做市政工程、只允许某品牌进商圈,别认栽!可以收集行政决定书、招标公告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2.对消费者:发现所在地区的公共服务(如共享出行、燃气、供水)只有一家可选,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反映“疑似行政垄断”情况,推动监管介入调查。

二、水泥集体涨价?行业协会组织“统一调价”,罚!企业可拒、消费者可告!

案例简介

某省水泥协会不“安分”,2019年开始,通过建微信群、组织行业会议、线下聚会等方式,拉着当地13家水泥企业“聊价格”,最后约定“统一涨价时间、统一涨价幅度”。后来有市民举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对水泥协会罚款50万元。协会不服,申请复议、起诉到法院,结果复议维持、一审败诉、二审最高院也驳回了上诉 ——50万罚款一分没少。

法律分析

这是典型的“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从事横向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行业协会的职责是给企业提供指导、规范行业秩序,绝对不能组织企业搞“价格同盟”“分割市场”。

最高院在判决里强调:判断行业协会是否违法,关键看它有没有 “主导作用”——比如本案中,水泥协会主动建群、召集会议、推动企业达成“不搞价格竞争”的共识,甚至协调企业统一执行调价,这已经不是“牵线搭桥”,而是“主导垄断”,必须依法处罚。

实务建议

1.对行业协会:别当“价格联盟的组织者”!日常工作中,不能组织企业讨论定价、划分客户区域,更不能发布“指导价”“统一报价”,否则轻则罚款,重则影响协会资质。

对企业:如果协会要求“统一调价”“不抢客户”,要果断拒绝,同时保留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必要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 跟着协会搞垄断,企业也会被追责。

3.对消费者/下游企业:装修、建房时发现水泥、瓷砖等建材“集体涨价”,可收集不同商家的报价单、涨价通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若因涨价遭受损失,还能在监管认定垄断后,起诉涉事企业索赔。

三、原料药涨价导致药贵?3家企业垄断樟脑原料药,罚销售额 5%!下游药企可索赔!

案例简介

原料药是药品的“上游原料”,某省黄某化工公司、苏州优某公司、江苏嘉某公司,是国内仅有的3家能生产“原料药樟脑”的企业(前两家产合成樟脑,后一家产天然樟脑)。这三家不搞竞争,反而通过委托加工(优某让黄某生产,还帮黄某开拓市场)、微信聊天、线下会面等方式,约定“分割销售区域、固定供货价格”,导致下游药厂买樟脑原料药的价格越来越高。省市场监管局调查后,对黄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还罚了它上一年度销售额的5%。黄某不服起诉,结果一审、二审全败诉。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是“原料药市场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和“罚款比例的确定”。首先,虽然三家企业生产的樟脑有“天然”和“合成” 之分,但对下游药厂来说,两者用途、质量、销售渠道基本一致,可无差别替代,属于“同一相关市场”,三家是直接竞争者;其次,它们通过委托加工挂钩价格、协同报价,属于“固定价格、分割市场” 的横向垄断协议,反竞争效果叠加,严重推高下游药品成本。

关于罚款比例,最高院明确:黄某公司从垄断中受益多,还在调查中拖延、不实陈述,对其罚款销售额5%(符合《反垄断法》“1%-10%”的幅度),既合法又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实务建议

1.对下游药企:若发现某类原料药只有几家企业能生产,且价格突然上涨、供货受限,可向药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同时收集采购合同、涨价凭证,在垄断行为被认定后,起诉原料药企业索赔损失。

2.对消费者:如果常用药(尤其是小众药、原料药依赖度高的药)价格异常上涨,可通过“国家药监局政务服务平台”或12315反映,监管部门会排查是否存在原料药垄断。

3.对原料药企业:别以为“市场份额高就能搞垄断”,哪怕是小众原料药,只要和其他企业协同定价、分割市场,就会被追责,且罚款比例会结合“配合调查态度”“违法情节”综合确定。

四、混凝土涨价,企业多花钱了?垄断期间签的合同,可按“价差”索赔!

案例简介

某地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简称“五建公司”)2017年和建某混凝土公司签了商砼(混凝土)购销合同,2018年又签补充协议,商砼单价涨了90 元/立方米,到2020年累计买了5192.5立方米。2021年,当地市场监管局认定:建某公司和江某建材公司2014-2019年期间,垄断了当地商砼市场,搞“固定价格、分割市场”(这期间当地只有这两家产商砼)。2023年,五建公司起诉建某公司,要求赔偿因垄断多花的钱,一审法院判建某公司赔偿467325元(90元/立方米 ×5192.5立方米),二审最高院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这个案子的关键是“横向垄断协议中受害人损失的推定和计算”。根据《反垄断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要能证明“合同是在垄断期间签订的”“价格上涨是垄断行为导致的”,就能推定受害人有损失;同时,若无法找到“正常竞争价格”,可按“垄断期间的价格差额”计算损失。

最高院还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如果垄断企业说“价格上涨是因为原材料涨价”,那得由它自己举证 —— 比如提供原材料采购合同、成本核算表,证明“涨价和垄断没关系”;如果举证不了,就按 “价差”算损失。本案中建某公司没提供证据,所以法院直接按90 元的价差判赔。

实务建议

1.对下游企业(如建筑公司、装修公司):和建材企业签合同时,若发现当地只有少数几家能供货,且价格比周边地区高,要留存好合同、付款凭证、价格对比表;一旦监管部门认定对方垄断,可立即起诉,主张按 “垄断期间的价差 × 采购量” 索赔,不用自己找 “正常价格” 证据,倒逼对方举证。

2.对消费者:如果买装修用的混凝土、砂石等材料时,发现价格明显高于邻居或周边小区,可联合其他业主收集报价单、付款记录,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若认定垄断,可集体起诉索赔。

3.对垄断企业:别想用“成本上涨”当借口,若主张价格上涨和垄断无关,必须提供详细的成本证据,否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按价差赔偿。

五、合同里的“竞业条款”,竟成垄断工具?上下游企业分割市场,条款无效!

案例简介

湖北三某新材料公司(买甲醛的,简称 “三某公司”)2021年和湖北鑫某化工公司(卖甲醛的,简称 “鑫某公司”)签了购销合同,里面有个“竞业条款”:鑫某公司不能给三某公司的下游客户供货,就算不知情供货了,也要7天内停止。后来鑫某公司给三某公司的下游客户(某节能公司)供了甲醛,三某公司起诉要求鑫某公司付 50万“管理费”,一审法院驳回,二审最高院也维持了 —— 理由是这个“竞业条款”是垄断协议,无效!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是“上下游企业间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很多人以为“只有同行业的企业才会搞横向垄断”,但本案打破了这个误区:如果上下游企业在“同一区域的同一市场”有竞争关系,就算是供需关系,也可能通过协议分割市场。

最高院指出:鑫某公司(供方)和三某公司(需方),在湖北省某地区的甲醛销售市场是有竞争关系的 —— 三某公司卖甲醛给下游客户,鑫某公司也能直接卖。而“竞业条款”本质是“划分市场”:三某公司的下游客户归三某,其他客户归鑫某,这既限制了鑫某的经营权,又剥夺了下游客户的选择权,属于横向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这类条款自始无效,三某公司不能凭无效条款要“管理费”。

实务建议

1.对企业:签合同时要警惕“竞业条款”“客户限制条款”!如果和合作方在同一区域、同一产品市场有竞争关系(比如你又买又卖某产品,合作方也卖该产品),就别约定“不能给对方客户供货”,否则条款会被认定为垄断协议,无效不说,还可能被监管追责。

2.对被主张“违约”的企业:如果对方拿类似“竞业条款”起诉你,要第一时间审查条款是否“分割市场、限制竞争”,若符合垄断特征,可在诉讼中抗辩“条款无效”,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3.对下游客户:如果发现供应商和上家约定“不能给你供货”,导致你只能从一家买,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疑似垄断”,维护自己的交易选择权。

结语:反垄断维权,你不是“孤军奋战”!这 4 步行动指南收好

看完这5个案例,你会发现:垄断行为离我们一点都不远,它可能藏在“独家共享电单车”里,躲在“集体涨价的水泥”中,甚至裹在“合同的竞业条款”里。但别怕,法律给了我们明确的维权路径,监管部门和法院也在为公平竞争“撑腰”。

最后,给大家整理一份 “反垄断维权实操指南”,遇到疑似垄断行为,就按这4步做:

1.留证据:把合同、报价单、涨价通知、聊天记录、会议纪要、行政决定书等都存好 —— 这些是认定垄断、计算损失的关键;

2.先举报:拨打12315热线,或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 反垄断执法 - 举报”通道,提交证据,让监管部门先调查认定垄断行为;

3.再索赔:一旦监管部门认定对方垄断(比如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确认垄断,经营者可直接起诉索赔,消费者可联合维权;

4.盯动态:多关注最高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反垄断典型案例,了解最新的裁判标准 —— 比如本案中“按价差算损失”“行业协会主导垄断要重罚”,都是维权的重要参考。

记住:公平的市场环境,不是等来的,是靠我们每个人“发现垄断就举报、遭受损失就维权”争取来的。如果你的权益正在被垄断行为侵害,别犹豫,现在就拿起证据,走维权路 —— 你的每一次行动,都是在推动市场更公平、生活成本更合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