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亮律师,1988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哲学、法律双学历,正高职称,山东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烟台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烟台市社科联委员,烟台市统一战线专家服务团成员。自1994年取得律师资格至今,一直在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先后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宝源净化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办理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数百起,深受委托人信赖,连年被评为“优秀律师”。
绳不挠曲、守正不阿是他做律师的执着信念。他曾代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对方当事人设计取得有利证据后在当地法院起诉,他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被一审法院驳回。后经上诉,二审法院裁定该案由另一法院管辖。另一法院一审判决委托人胜诉后,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当地某行政机关介入该案,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包含了对委托人明显不利的事实认定。他又代理委托人对该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委托人胜诉后,该行政机关又提起上诉并胜诉。在对方当事人以为大功告成时,他又代理委托人提起再审,并最终打赢了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的连环案,依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思维活跃、融会贯通是他办案的突出特点。他善于把法律法规与会计、金融、矿业权等专业知识融会贯通,精准定位专业“小切口”,促进案件取得新突破,是一名复合型,专业化律师。他曾以所有者权益为切入点,将一起耗时5年、历经三审却两次错判的合伙纠纷案件彻底“翻案”,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勤勉敬业、认真负责是他为人的鲜明品格。在得知某被执行人即将进入破产程序后,他连续一周全天到法院“上班”,催促协助案件的执行,最终在该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前一天成功划转该企业财产,为委托人避免了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评价。
热心公益、扶危济困凝聚了他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他曾为某外资企业职工赵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无偿代理了该案的劳动仲裁及法院一审,二审和执行全过程,最终为赵某追索赔偿款三十多万元。此外,他还为安徽打工青年王某、威海农民王某某等人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法制日报》《齐鲁晚报》《烟台日报》及山东广播电台等多家新闻媒体跟踪报道,被誉为“弱势群体的保护伞”。
理论升华、反哺实践不断提升他的法律服务水平。他善于将办案经验上升到理论高度,以高水平法律研究服务高质量办案。他先后在《山东法制报》等报刊发表了《证据并非多多益善》等以案释法文章5篇,关于设立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险的立法建议被教育部采纳。他有较深的理论修养,先后出版著作3部、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5篇,受到法律界人士的好评。他的《继续完善<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荣获“律师论坛”优秀论文,《构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应邀参加中国律师协会年会交流。
他先后荣获烟台市“富民兴烟”活动先进个人、烟台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烟台市优秀社会科学工作者、烟台市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业务专长:合同纠纷,企业改制,公司实务,知识产权,矿业权等
烟台市“富民兴烟”活动先进个人
烟台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烟台市优秀社会科学工作者
烟台市五一劳动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