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律师函追回70万

264 2007-04-19 00:00

    8月12日上午,在本所发出律师函后的限定时间内,某设计院将70万元的支票交付给债权人某股份公司,使一起为税务发票而发生纠纷的债权得以实现,本所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4月份,由本所律师调解处理的涉及市直两个局而长达12年的房产转让纠纷案。然而,某设计院偿还330万元后,却未能按协议约定时间将70万元偿还。并向本所提出:一,最近资金困难,无能力支付;二,三水公司欠设计院设计费想用楼房抵偿,建议用此房予以抵偿某股份公司的70万元。对此,本所主任王毅当即拒绝,要求该院依约付款。此后,该院又提出要某股份公司开具税务发票后才能付款,并委托其法律顾问――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某股份公司发出两封律师函,该函提出:某院已筹集70万元,要求某股份公司带税务发票结算。某股份公司接函后,立即告知王主任,王主任亲赴该院与该院法定代表人和律师交涉,向他们讲述协议和我国法律之规定,并明确提出原来四方当事人的协议不是卖房协议,而是债务转让协议,某设计院代替其主管局履行还款义务,涉及的标的物――乐山里30号办公楼,实际上仍是某局出卖给该院,税务发票依法应当由某局出具,该院要求某股份公司出具税务发票且以此拒付70万元无法无据。但是,该院仍坚持请王毅主任与某局协调,如协调不成,则不付款。王主任据理力争,逐一驳斥,商谈无果,愤而离去。回所后王主任立即向贵院发出了《律师函》,依法指出该院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无任何法律依据,其抗辩理由也依法不能成立,该院的违约行为已给债权人某股份公司造成损失,对此应当赔偿,限定在接此函后二日内付款。否则,依法查封其财产或冻结银行存款。该院接函后,又咨询了法律和房产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大家都认为该院拒付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属无理拒付,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该院只好乖乖的将70万元偿付给了某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