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新法规解读

212 2007-04-19 00:00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以第375号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计七章64条,取代1996年的《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一连出台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等三部行政规章,这些规章也将在2004年1月1日配套施行。那么,这些新法规主要有些什么内容呢?现简单介绍一二。    一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    根据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全体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人员伤亡(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了伤残、死亡),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二 、关于工伤认定   (一)构成工伤的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还有三种情况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三种情形属于工伤的例外,即出现这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酗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死回1年内,可以直接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作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停工留薪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的待遇为: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的待遇为: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14个月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适当安排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待遇为: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周晓钰律师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