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商标厂商标侵权案二审胜诉

271 2007-04-19 00:00

     <同济律师简报>2003年第5期登载了我所副主任杨树田律师代理山东烟台中药厂诉山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古井集团蓬莱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情况。原、被告双方主要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查封的至宝三鞭酒和特质三鞭酒是否属于被告的库存商品等问题产生争执。一审法院支持了杨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成立。一审宣判后,山东省医药保健品出口公司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杨树田副主任继续代理被上诉人烟台中药厂进行二审诉讼。经过数月的诉讼活动,烟台市中级法院前不久做出终审判决。该判决认定,被查扣的酒是否上诉人(山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所主张的库存酒,这是认定本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关健。“按照举证责任分配上的公平正义与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承担,应当考量由占有或者接近证据材料且有条件、有能力收集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否则由远离证据材料,又缺乏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条件与手段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本案中,上诉人以被查扣的酒属于库存酒为侵权抗辩,其中需提供其从被上诉人或张裕处进酒的数量及已经出口的数量即可证明其是否属于库存酒,而这些证据只有上诉人才掌握。让被上诉人来证明本案中上诉人被查扣的酒是否为库存酒,被上诉人根本无法举证,因此确定被上诉人来承担该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该举证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中,上诉人均未举证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被查扣的酒属于库存酒。”因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