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六名律师参加省《物权法》培训班

232 2007-04-20 00:00

    3月31日至4月2日,山东省律师协会在济南举办了《物权法》培训班。本所娄华涛、周晓钰、张兴亮、原国顺、潘春刚、姜希扬律师参加了本次培训。    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历经8次审议,已于3月16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顺利通过,今年10月1日正式试行。为了帮助广大律师、法律工作者正确理解、准确适用《物权法》、山东省律师协会与清华大学山东辅导站联合举办了这次培训班。邀请了《物权法》核心起草人、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山东法学院院长梁慧星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卫国教授讲授《物权法》,三位专家针对立法过程的种种争议,结合社会现实,对《物权法》进行了逐章逐节的详细解读,并回答了律师的提问。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该法主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即确认物是属于谁的,明确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那些权利,对物权如何保护。总之,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为了宣传贯彻好《物权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的物权,本所将与市工商联、私营企业协会联合举办《物权法》培训班,由本所律师结合实际向民营企业负责人讲授《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