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舟共济铸辉煌――写在同济律师事务所成立十五周年之际

233 2007-06-22 00:00

    1992年2月,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改革开放的春风席卷祖国大地。此时,同济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王毅审时度势,毅然决定辞职创办同济律师事务所。然而,同济所的成立一波三折,就象一名难产的婴儿。王毅靠着坚韧不拔的精神和执着的追求,终于感动了“上帝”。1992年5月18日,山东省司法厅江仁宝厅长和梁德超副厅长联合签字批准了同济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同年6月30日,烟台同济律师事务所在烟台海员俱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王毅主任向社会各界宣告同济律师事务所正式开业!当时,同济律师事务所被誉为全国第一家由自考毕业生组建的律师事务所,各大媒体纷纷宣传报道,同济律师美名远扬。同年8月,王毅主任又毅然决定创办烟台海事律师事务所,打破烟台无海事专业律师的僵局。他的设想和激情赢得了司法部副部长陈卓先生和刚刚上任的省司法厅梁德超厅长的支持。同年9月15日,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烟台海事律师事务所”,结束了烟台、威海千余公里海岸线没有海事律师事务所的历史。据查证,在山东省律师史上,仅有同济律师事务所“一套人马两张牌子”。同济律师事务所建所十五年来,几经波折和磨炼。但是,在社会各界朋友的关心和支持下,全所律师同舟共济,开拓进取,在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中,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信赖,取得了不斐的业绩。同济所由最初的5人小所发展到今天拥有40多名律师和工作人员的烟台大所;由最初租赁48平方米的小会议室发展到拥有近700平方米自主产权的合格写字楼;由最初的白手起家发展到拥有600万元固定资产!且业务和效益连年列全市同行业之首,目前已成为烟台律师界规模大、效益好、实力强的著名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全国助残维权先进集体”、“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市人民满意单位”、“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山东省助残维权示范岗”、“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    一、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    搞好工作,发展事业,关键在人。没有既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渊博的学识,又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的律师队伍,就没有律师事务所的壮大与发展。为培养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同济所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制定优惠政策,广纳人才。同济所创建初期,由于种种原因,加盟的全是自学考试毕业生,成为被许多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全国第一家由自考毕业生组建的律师事务所”。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人员构成的弊端日益凸现。人员年龄偏大、知识老化、缺乏事业心等成为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为改变这种运作模式,同济所专门制定了《吸取和使用高层次律师人才的规定》,采取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标准给实习律师发档案工资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广泛吸纳有志于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特别是那些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科班出身的综合型高素质法律人才。从1997年10月至今,先后有30多名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山东大学、吉林大学、交通大学等十几所全国著名大学的优秀人才加盟本所。现在,同济所35名执业律师中具有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的占98%以上。二是不拘一格,重用人才。同济所在人才的使用上不搞论资排辈,大胆使用在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德才兼备的青年优秀律师,为他们提供展示才华的舞台。徐琦律师到英国进修学习回所后,同济所破格聘任他担任副主任,负责全所的涉外法律事务。周强律师是同济所接收的第一个大学生,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应聘来到本所,当时尚无律师资格,他发奋努力,当年就考取了律师资格,2001年又考上了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院,去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同济所量才而用,先后聘任他担任本所涉外法律事务部主任和所副主任。目前,同济所的优秀青年律师中有11人担任了本所副主任和业务部门主任,为同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三是提供资金和机会,培养人才。同济所结合实际成立了证券投资、知识产权、金融保险、房地产等8个专业委员会,根据年轻律师的专业和特长,将他们分配到各个专业委员会,由老律师对他们进行“传帮带”,使他们迅速成长为各自领域的专门人才。在搞好内部培养、岗位练兵的同时,每年同济所都选派大量优秀的律师人才参加司法部、全国律协、省律协、国资委、知识产权协会、证监会及著名院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进行学习。同济所还提供时间和资金先后选送徐琦、周强律师赴英国和香港进修学习,这在烟台律师界是独一无二的。近几年来,同济所每年投入人才培养的费用都达20万元以上。    二、创造一流的业绩    同济律师从实践体会到,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一个企业 要生存、发展壮大,获得好的效益,必须要有一个好产品。作为律师事务所也是同样道理,一家律师事务所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壮大,除了要有个好“班子”、好队伍之外,也必须向社会各界提供一个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产品”。    同济律师把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作为一次来自客户的考验,时时保持敬业精神,处处维护客户利益。1992年8月12日,烟台开发区金东船务公司(以下简称“金东”)与海口海暨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暨”)签订了航运租船合同。由“金东”租用青岛远洋公司“明海”号货轮将“海暨”的3万吨煤炭从天津新港运至厦门港。合同约定,两港的全部装卸时间为8个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一旦滞期,租方向船方每天支付滞期费3万元。合同签订之后,“明海”轮装货于9月9日抵达厦门港锚地等候靠泊卸货。但由于“海暨”没有及时联系好买主,致使“明海”轮在锚地滞期34天,“金东”因此蒙受滞期费及其他损失达160万元。为减少损失,“金东”公司依约留置了“海暨”部分煤炭,并给其发出了留置通知。但是,“海暨”仍不交纳滞期费,无奈之际,“金东”将“明海”轮留置的煤炭变卖抵偿滞期费。然而事至1993年2月21日,北京市大兴县公安局以“海暨”公司经理屠东强诈骗为由,冻结了“金东”公司银行存款82万元。同年5月15日,大兴县人民检察院又重复冻结上述存款。“金东”公司法定代表人慕名来到同济所,聘请王毅主任代理此案。王毅主任召开律师会议专题研究此案,大家一致认为,大兴县公安局、检察院的行为侵犯了“金东”公司的合法权益。于是,同济律师一纸诉状将北京市大兴县公安局、检察院告上法庭,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两被告冻结原告的存款,在本案审理终结前不得扣划。”    此案被誉为全国首例企业状告公、检机关执行职务侵权案,曾一度引起政法界、法学界的关注和争议。为了打赢这场官司,王毅主任力排众议,先后到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上书”,并据理力争。还及时向法院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法院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准予先予执行。在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两被告竟然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定程序审理本案,认定 两被告侵权行为成立,遂当庭缺席判决:被告北京市大兴县公安局、大兴县人民检察院停止对原告烟台开发区金东船务公司的侵权行为,准予原告使用在中国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和交通银行烟台分行的存款(已执行)。法院判决后,两被告服判未上诉。此案被评为一九九四年全国十大著名案件之一,王毅主任的代理词被全国律师协会编入《中国律师文书样本大全》,许多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同济律师名扬遐迩。    过硬的业务能力,让同济律师逐步具备了市场竞争的优势。同济律师致力于拓展高端市场份额,已成功介入国际贸易、房地产开发、知识产权、金融保险、证券投资、企业并购、重大工程建设等业务领域,并一直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和强劲的发展潜力。山东海阳核电站是我国重大建设项目,总投资达800亿人民币。该工程建设引起律师界的关注,不少律师事务所毛遂自荐。然而,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最终选择了同济律师事务所。从2004年2月至今同济律师担任核电公司法律顾问以来,参与了核电建设在招标、融资、劳动人事管理、公寓租赁等法律事务,先后出具法律意见书达20多份,均被核电公司采纳,确保了核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张裕集团是著名的民族企业,是中国葡萄酒业的“龙头”。2004年经市政府批准张裕集团进行改制,消息传出,一些律师事务所纷纷托关系,找门路,想参与张裕改制工作,张裕集团经过权衡还是选择了同济律师事务所。在张裕改制工作中,同济律师不服重托,尽职尽责,竭力为张裕改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确保了张裕集团顺利改制,开创了我国EMBO(全员持股)之先河,受到了国资委的好评。随后,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向国外公司转让部分张裕股权,本所又受国资委的委托,参与了全程法律服务,保证了股权顺利转让,开创了我国上市公司向国外公司转让股权之先河。    凭借精湛的业务能力,同济所在社会上享有好的声誉,受到社会各界的信赖。“东方电子”曾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一颗明星。2001年因虚假财务报告被查处而陷入困境,市委、市政府及时调整了领导班子。为了依法治理“东方电子”,董事长梁贤久先生上任第八天就与同济所联系,聘请同济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并设立了律师办公室。6年来,同济律师曾指派11名律师参与“东方电子”的治理整顿。先后为“东方电子”修订各类合同达340多份,出具法律意见书90多份,清收呆死帐款达3000多万元,为“东方电子”步出困境作出了贡献。近几年来,方圆、烟建、绿叶、黄海、珠矶、飞龙、东方海洋、冰轮、斗山、正海等一批知名企业集团及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华夏银行、农信社、人民保险、天安保险等金融保险机构都先后与同济所合作,同济律师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三、打造一个好品牌    同济所认为,律师事务所要立于不败之地,一定要把实力做强,服务做好,品牌做大。一是靠实力创品牌。近年来,同济所在提高律师执业能力的同时,重点改善律师办公条件,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增强事务所经济实力。同济所于2001年投资360多万元在市区繁华地段购置了一层办公楼,成为市区第一家拥有自有产权办公楼的律师事务所,并实现了办公自动化、网络化。2004年9月份,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面向全国招聘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律师事务所,成立省国资委法律服务中介库。全国有100多家律师事务所应聘,最终选定了51家,同济所以第25名入选,成为烟台唯一入选单位。二是靠诚信创品牌。同济所要求在收案时,承办律师要将《同济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交付委托人,结案时,由委托人就承办律师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服务质量、是否按规定收费等给予评价,将律师置于委托人的监督之下。同济所还制定了《律师执业过错赔偿制度》,公开向社会承诺,凡是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因过错经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则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烟台晚报》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为使这一措施能够落到实处,同济所按国际律师界的惯例在1999年率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律师执业责任险。对此,烟台日报、烟台晚报、烟台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都曾连续报道,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在搞好自身诚信建设的同时,在客户的选择上也坚持诚信原则,如果客户不讲诚信,那么他就不能成为同济所的服务对象。2004年3月,两家较大的企业集团慕名聘请本所律师担任了常年法律顾问,且两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都是人大代表。在合作过程中,同济所发现这两家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讲诚信,弄虚作假。对此,同济所律师坚决予以抵制,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与这两家公司解除了法律顾问合同。三是靠宣传创品牌。2000年同济所建立了“同济律师网站”,通过互联网的辐射,推介同济律师,宣传同济律师;2001年2月,同济所创建了全市第一份律师事务所内部刊物《同济律师》;2002年春天,同济所编发了烟台律师界第一份简报,现已编发了三十七期,共向社会各界发放《同济律师简报》近四万份,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2003年7月份,同济所又编辑出版了烟台律师界第一本优秀案例选《同济律师优秀案例选编》。近年来,同济所还积极开展“同济律师杯”活动,先后与烟台日报社联合举办了“同济律师杯”优秀法制新闻报道评选活动;与胶东在线网站举办了“同济律师杯”乒乓球友谊比赛活动;去年5月又与胶东在线举办了“同济律师杯”足球赛,进一步提高了同济律师事务所的社会知名度。四是靠法律援助创品牌。同济所先后为170多名孤寡老人、聋哑病残、妇女儿童等经济困难者提供法律援助,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烟台商校两名女学生被烟台新润超市侵犯名誉权、人身自由权案,打工妹李春香求职被非法拘禁案、老农民张福海状告福山区政府行政决定案、安徽省打工仔王宁因公致残案、“九发”女工因公致残案、传奇女婴——臧静索赔案,中央、省、市及美国、英国、加拿大、新加坡、香港、台湾等新闻媒体曾多次跟踪报道,“同济”律师名扬海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