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撤回对高某的起诉

234 2008-03-10 00:00

2008年3月10日,本所王毅主任收到莱州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准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高某诈骗案的起诉。 被告人高某,现年35岁,系莱州市人,2006年5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7年5月21日,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于2004年5月至同年11月,采用假冒身份、伪造提单等手段,骗取艾本园林公司的货款44478美元,折合人民币367583.87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退赔人民币2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接到起诉书后,经朋友介绍到本所聘请王毅主任为他辩护。王毅主任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并进行了必要调查,认为被告人高某与马来西亚艾本园林公司之间是经济纠纷,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007年8月1日,莱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上控辩双方唇枪舌剑,针锋相对,控方坚持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毅主任则依靠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渊博的法学知识,依法反驳,据理力争,坚持为高某作出无罪辩护。庭审结束后,法院一直未能判决,最终检察机关只好撤回起诉。 高某接到法院裁定书,非常高兴,对王毅主任的成功辩护,非常感激,逢人便夸:“是同济律师事务所王毅主任为俺讨回了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