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变更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263 2008-04-18 00:00

    最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本所决定将组织形式变更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1992年5月18日,本所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组织形式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3年9月份,本所又成立了“烟台海事律师事务所”。近16年来,在社会各界朋友的关心支付下,全所律师同舟共济,开拓进取,在市场竞争中迅速崛起,成为了烟台综合实力最强的律师事务所。曾先后被评为“山东省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市人民满意单位”、“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助残维权先进集体”、“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省级助残维权示范岗”等荣誉称号。被山东省司法厅确定为烟台的品牌律师事务所,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聘为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服务机构(烟台唯一受聘单位)。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1987年国家律师体制改革的成果,20年来,这种组织形式为推进国家法制建设进程,发展壮大律师队伍做出了贡献,已完成了历史使命。为了与国际律师业接轨,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这种组织予以取消。因此,全国所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都要改成合伙制或个人律师事务所。    本所在变更组织形式中,坚持了“自愿组合、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共担风险、共享积累”的原则,认真研究修订了《合伙协议书》和《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章程》,并设立了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使本所的组织形式变更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