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伟民律师为冷某索赔九十五万元

227 2008-12-20 00:00

    1996年6月11日上午9:00左右,原烟台市邮电局职工唐某在履行职务时驾驶的机动车在胜利路信义街处与冷某(1928年7月22日出生)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冷某重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交警认定唐某负全部责任,冷某无责。1997年5月,经交警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烟台邮电局赔偿冷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6万7千元,其他以后互不追究。此后,冷某在长达13年的时间里,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花去巨额医疗费,冷某全家不堪重负,且每一位亲人都承受着极大的精神痛苦,在此期间,冷某家属多次找对方要求赔偿,都被拒绝。    2008年10月21日,冷某法定代理人找到同济律师事务所石伟民律师,由于烟台邮电局已不存在,石律师经过分析,决定将中国某集团烟台分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冷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48072.67元。庭审中,双方围绕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石伟民律师经过多方深入细致的调查,找到并向法庭提交了中国某集团烟台分公司应该承担责任的证据,最后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2008年11月26日,由中国某集团山东省公司烟台分公司一次性付给原告冷某赔偿款95万元(已付)。石伟民律师终于为冷某讨回了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