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为伤残老人索赔15万元

220 2009-05-13 00:00

    元月五日,芝罘区伤残老人孙某及亲属来到本所,对本所为她提供法律援助讨回公道表示衷心地感谢。    孙某,今年68岁,她于1980年11月到芝罘区向阳办事处兴隆街居委会开办的饺子馆干临时工。1981年5月10日,她在铰完肉拉电闸时,因脚下打滑右手扑在铰肉机上,致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和小指被机器铰掉,被送到烟台毓璜顶医院救治。出院时,居委会支付了医疗费,并每月给她20元的生活费。一年后,她要求居委会给安排工作,居委会未予安排,也未再支付生活费。后来,兴隆街饺子馆停业,居委会也被向阳办事处撤销。多年来,她不断到办事处及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支付伤残补偿金,但因故未果。遂于2003年春天向芝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并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程度为6级,大部分失去劳动能力。在几经协调未果的情况下,2006年12月份,芝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一、被申诉人芝罘区人民政府向阳办事处支付申诉人1982年6月至2006年7月伤残抚恤金62556元;二、被申诉人按月支付申诉人2006年8月以后的伤残津贴每月735元。裁决书送达后,向阳办事处不服则起诉至芝罘区人民法院。孙某向本所求助,纪华春副主任为她提供法律援助。在此案审理期间,申诉人数次到市、区政府上访,办事处负责人也曾到本所与王毅主任沟通协调。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一、向阳办事处一次性赔偿孙某15万元人民币;二、向阳办事处从2009年起负责为孙某办理城镇居民低保对象证书和基本医疗保险证书,享受低保待遇和医疗保险,直至其有生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