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首例拍卖纠纷案省高院二审落槌

212 2010-03-04 00:00

    2009年12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烟台首例拍卖纠纷案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吕某诉烟台拍卖行拍卖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判决后,烟台拍卖行不服判决,遂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一是,主张拍卖国有资产或国有破产企业,必须经过评估程序,并且将评估结果作为拍卖的保留价;二是,认为增价拍卖或密封报价式拍卖均为拍卖的操作方式,不是判断拍卖标的物有无保留价的标准;三是,拍卖人和竞买人之间不存在因拍卖成交而建立的买受合同,人民法院不应强令当事人之间建立合同;四是,一审判决认为“委托人委托拍卖有无保留价属于委托人与被告人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判断错误。同时,烟台拍卖行还聘请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武汉大学教授曲某代理此案。    2009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在庭审中还向法庭提供了新证据:一是,《山东省拍卖技术规程(草案)》,证明拍卖操作方式与保留价无关;二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0日《给烟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复函》,证明拍卖行业中不存在所谓“一般人理解密封式拍卖为无底价拍卖”。上诉人的两名代理人滔滔不绝,长篇大论,据此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及判决错误。王毅主任与上诉人的代理人唇枪舌剑,据理力争,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遂一反驳,并对上诉人提供的两份证据依法提出了异议。山东省高级法院完全采纳了王毅主任的代理意见,认为《拍卖规则》没有规定密封式拍卖的保留价,拍卖师也没有向竞买人宣布密封式拍卖有保留价,故本次拍卖不存在保留价问题。另外,本次拍卖的是破产企业财产,是对破产企业资产的变价出售,出售所得偿还债权人欠款,而不是归国有企业所有。且2009年4月22日的再次拍卖约定起拍价降为1790万元,远低于吕某的1880万元的报价,故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原审法院认定本次密封式拍卖是无底价拍卖,吕某竞买成功是正确的。烟台拍卖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