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为伤残女工张某讨回公道

254 2010-03-15 00:00

    最近,芝罘区伤残女工张某来到本所感谢姜世东律师为她讨回了公道,伸张了正义。    张某,现年49岁,系烟台海鸥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2003年6月1日,公司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6年11月20日,张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07年2月7日被认定为工伤,同年7月13日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工伤认定书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公司均收到,未提出异议。然而,张某在治疗期间,公司未支付工资。张某于2007年11月5日复工,2008年5月28日她向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书通知,以工伤事故的伤害影响正常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收到后,则表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张某遂向本所请求法律援助,王毅主任指派劳动保险部主任姜世东律师为她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向烟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经济补偿金10万余元。烟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依法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公司支付张某工伤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11万多元。公司不服又起诉至芝罘区法院,姜世东律师继续为她提供法律援助,姜律师据理力争,仗义执言,法院采纳了姜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09年9月3日依法判决:限原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被告张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并向张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12万余元。公司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姜世东律师继续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二审法院开庭后,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公司自知上诉理由不足,主动提出调解意见。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司主动向张某支付补偿金8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