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为受伤少女提供法律援助

119 2010-06-09 00:00

    6月4日,本所指派王智光律师为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受伤打工少女高艳丽、高艳艳姐妹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5月24日8时51分,芝罘区少妇孙某驾驶鲁F9P369号宝马轿车沿着芝罘区青年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年路众智中药门前处,与由西向东行走在人行横道线内的高艳丽、高艳艳和高彩霞三人身体相撞,致高艳丽、高艳艳和高彩霞三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三伤者被送往医院抢救。6月1日,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依法作出[2010]第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车主孙某因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孙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受害少女的母亲吴书歌介绍:她是河南省民权县尹店乡湾子村人,丈夫患强制性脊椎炎,长年卧床不起,由于家庭生活困难,16岁的女儿高艳艳和高15岁的高艳丽来到烟台汇成电子有限公司打工。没想到出了这样的事,并且肇事司机孙某在第一时间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再也不付了,目前已欠医院医疗费达6万多元。    本所王智光律师看到6月3日《烟台晚报》刊登的《青年南路轿车连撞三人,河南花季少女命悬一线》的报道后,即与记者联系,并先后数次到医院探望伤者,依法为两名受伤少女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并想敦促肇事司机向医院交纳医疗费。然而不幸的是,不满15岁的高艳丽却因伤势过重于6月6日抢救无效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