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商标侵权案名列全省十大要案

216 2011-04-26 00:00

    4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李静院长公布了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2010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要案,本所代理的烟台张裕葡萄酗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假日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福州通天贸易有限公司、谢文飞商标侵权案名列其中。    2005年12月份,烟台假日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福州通天贸易有限公司在福建、江苏省市场上销售侵犯张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张裕公司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特制干红葡萄酒,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张裕公司的销售市场,侵犯了张裕公司的合法权益。张裕公司委托法律顾问王毅、杨树田律师向烟台市中级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烟台中院立案后,杨树田律师陪同承办法官赴福州市调查取证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查证,谢文飞系上述两公司的股东,并抽逃注册资本。之后,张裕公司申请将谢文飞追加为本案被告。此时,三被告故意拖延时间,玩起法律游戏。一是,故意拒收法院传票,致使法院依法公告送达;二是,提出管辖异议,烟台中院裁定驳回后,又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又驳回上诉。烟台中院在管辖权确定后,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本所承办律师与三被告委托律师针锋相对,据理力争,明确提出三被告的行为是"傍名牌",侵犯了张裕公司的驰名商标,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经合议完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2009年11月17日,烟台中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烟台假日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和被告福州通天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停止对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注明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二,上述两被告共同停止对张裕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上述两被告赔偿原告张裕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四,被告谢文飞在其对被告烟台假日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对福州通天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不服烟台中院的判决遂上诉至省高院,2010年12月16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